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6, 2(2): 22-29
doi: 101350D-2016-2-003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发生逻辑*
钟明华,刘小龙
 
【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12个价值范畴体现了一种整体性。这种整体性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价值观方面的基本立场,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语境,凸显了它的实践旨趣。从制度根源、历史渊源和实践指向三个维度来揭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发生逻辑,不仅有助于从理论方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也有利于从实践方面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整体性 ; 发生逻辑

【Abstract】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是学界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从概念界定、语义分析和逻辑推演等层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对“三个倡导”之间的“整体性逻辑”进行了理论阐发,对“三个倡导”的内在关系也提出了并列关系、递进关系和因果关系等论说。从发生学的视角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民众认同和自觉践行作为其价值旨归,我们势必要超越价值范畴理论自洽、话语相承的表层逻辑,挖掘其在理论高度、历史深度、制度厚度和实践热度等层面的深层逻辑。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不仅源于它所包含的12个价值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理论推演,更源于它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得以生成的历史语境和制度根基及其所蕴含的实践旨趣。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理论视角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1]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需要从整体性的视角进行分析和把握,理解“三个倡导”、12个价值范畴何以构成“一个交融互摄、内在一贯、并行不悖、和谐共生”的价值系统。[2]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分析视角。

第一,马克思主义主张把价值问题置于现实、社会和历史的语境下审视,强调现实的历史运动是实现特定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反对那种抽象的道德批判和价值评价。这为我们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历史和制度根源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也为坚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价值立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从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的双重维度出发,始终把关于人的生存境遇的价值评判、对于人类解放的价值期待与社会生产方式紧密联系起来加以思考和衡量,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本中随处可见。譬如在谈到人类社会形态时,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基于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591“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3]591另一方面,马克思又依据人的生存境遇,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人的依赖”“物的依赖”和“人的个性自由、全面发展”三大进程。对于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一方面批判了资本主义“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另一方面又热情地赞扬“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36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描绘:“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53同时,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类的解放作为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又是奠定在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社会按需分配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价值观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同时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这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结合的价值原则,融合了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丰富意蕴,遵循了国家发展、民族进步和个人自由的互动逻辑。二是立足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语境和现实境况提出的相应的价值原则、中国的历史发展逻辑、现实制度逻辑都体现了“国家”“社会”“个体”三位一体的整体性视野。三是12个价值范畴蕴含的中国特色和民族内涵,拒斥了资本主义国家把“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普世化、标准化、抽象化的价值倾向。

第二,科学性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基石。马克思主张用科学性来限定整体性:“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4]马克思强调说,这种整体“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5]。在这里,马克思批判了那种脱离科学性来追求理论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做法,主张将科学性作为整体性的首要法则,而不是将二者颠倒过来。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对于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具有启示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不是一种形式的或主观的整体性,而是体现为它生成于中国的独特历史境遇之中、深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内以及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需求,体现了历史必然性、价值合理性和人民主体性的统一。

概括地说,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生成通常包括两种模式:一类是自主建构,一类是自发生成。自主建构是由一定的政党或者政府提炼出若干价值范畴,在全社会通过制度约束、教育宣传加以推广、普及,最终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认同,现代新加坡的核心价值观建构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自发生成是指一种价值观通过知识精英的创造和社会思想的启蒙,经过长期的社会文化熏染、社会制度形塑,逐渐内化为民众自觉的价值认同,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建构属于这种模式。不管是自发生成还是自主建构,一种有生命力的核心价值观总是要与这种价值观所依托的社会制度相适应,与一个民族的历史境遇相契合,与社会民众的知识文化背景和物质精神文化需求相吻合,这样才能最终为民众所认同并内化为一种价值自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是由党中央提炼出来的,但它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端于中国独特的历史境遇、植根于当代中国实践的发生逻辑,因此具有强大的价值吸引力并最终为民众所认同。

第三,实践性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价值范畴的生命力在于践行,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共识,转变为全面推进改革的制度设计,内化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价值认同,外化为个体的自觉行为。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侧重点不在于构建一个静态的“价值体系”,而在于动态的“不间断的生成”的“价值实践”。12个价值范畴的提出是着眼于这种价值序列的实践功能及其在生活中的实践逻辑。从这个视角看,尽管要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个具体价值范畴的概念关系,但更要关注它们在实践上的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对于每一个价值范畴的具体内涵,重要的不是作抽象的、静态的内涵界定,而在于对其内涵的丰富性作具体的、实践的功能解读。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制度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两个重要的定语———“核心”和“社会主义”。这两个定语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立场和价值优势,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提供了制度根基,决定了它的价值取向,界定了它的价值内涵,规定了它的价值本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深层次的制度逻辑。因此,“三个倡导”的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层面的整体性建构,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定位和着眼点都不是“个体的德性”,而是融合了改革发展目标、社会制度优势和民众价值期待的“价值共识”。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形态,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学说和价值诉求在人类社会出场的。有学者总结:“透过历史中生成的社会主义多样性的传统,我们看到社会主义是一种思想体系,一种运动,也是一种制度和价值观。其中,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引导着社会主义运动,指导着社会主义实践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从而实现社会主义价值。无论是思想体系、运动,还是制度,都追求和实现着社会主义价值。社会主义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维。”[6]

科学社会主义并没有否定空想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而是将之从一种抽象的道德空想变成一种现实的社会运动。马克思曾指出:“共产主义是用实际手段来追求实际目的的最实际的运动。”[7]也就是说,无产阶级的任务应当是将这种价值观和道德诉求变为一种变革现实的运动,那种把马克思主义视为“经济决定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实际上,科学社会主义有其明确的价值指向,这就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推动全人类的解放。《共产党宣言》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294,马克思期待的“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9],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终极价值的明确表述。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不是一种“道德乌托邦”,它需要而且能够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在吸取了“资本主义母胎”全部文明要素发展起来的新社会形态中得以实现。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8]74-75由此可见,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发展之间矛盾运动的一种必然性的历史逻辑,“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8]284;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无产阶级追求无产阶级和整个人类解放这一价值目标的现实革命活动,并创造了新的价值观念:“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8]29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立和发展,所依据的制度前提并不是马克思所预想的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而是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救亡图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起点,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国家民族、整个社会和亿万个体之间的命运紧紧捆绑在了一起,他们之间的价值诉求呈现出相互交织、相互融合的发展态势。这种独特的历史境遇给社会主义制度打上了深刻的民族印记,使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抛弃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诉求,而只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开辟了特殊的道路,并将之具体化为一种独特的价值目标。恰如列宁为十月革命进行的辩护:“面对第一次帝国主义大战所造成的那种革命形势的人民,在毫无出路的处境逼迫下,难道他们就不能奋起斗争,以求至少获得某种机会去为自己争得进一步发展文明的并不十分寻常的条件吗?”[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开辟一种新的文明、为实现人的自由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前提。这恰恰是对马克思主义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建立在现实社会革命基础之上这一精神的秉承,并且通过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辩证关系,通过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良性互动,找到了实现这一终极价值目标的现实路径。

从整体性的视角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与西方资本主义鼓吹的“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完全不同的价值内涵。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不仅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历史发展逻辑,而且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比如,“富强”强调的是“共同富裕”,是对邓小平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坚守,“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11]123,“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373。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也同样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比如,“自由”首先强调的是现实生存和发展的自由,而不是纯粹的政治自由;“法治”则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个体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要求,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建立并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范畴,分别从不同的价值层面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三个层面共同指向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为基本内容的中国梦的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12个价值范畴,从不同的价值层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要求,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在当代中国不同价值层面、不同价值主体当中的具体表现,共同支撑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价值目标。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历史逻辑

马克思曾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470-471事实上,特定的历史环境不仅对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对于社会的价值观念的积淀和形塑具有重要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进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进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的必然的历史逻辑。这种历史逻辑是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国家—社会”泾渭分明的社会结构及其衍生出来的个人主义价值原则不同的。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发展和时代发展洪流把国家、民族和个体全部裹挟进来,国家自由、民族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历史命题和价值诉求相互交织,国家意识、民族命运和个体道德三者相互融合,并最终汇聚成为实现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为基本内容的中国梦这一价值目标。

现代中国的历史起点是在西方国家坚船利炮的逼迫下的深重的民族危机、国家危机与文化危机。对于传统文化的批判以及西方民主和科学价值观的引入,都是对于解救民族危亡的一种现实探索和价值重构。也就是说,现代价值观的出现及其能否被认同都源于它解救中国于紧迫的民族危亡的效用大小。这种特殊的历史境遇,使得中国的现代价值观的生成具有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特点。西方的现代价值观具有深厚的个体主义渊源,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为突出特征的现代思想体系。而中国的现代价值观具有鲜明的实用理性特点,它不是以个人价值为宗旨,而是以民族、国家觉醒为宗旨。李泽厚曾经将中国近代史中的价值重构解读为“救亡”与“启蒙”的双重变奏,“救亡爱国”最终成为压倒性的主题。[12]实际上,“救亡”与“启蒙”并非矛盾关系、对立关系,但存在价值选择上孰先孰后的排序问题。毫无疑问,面对深重的民族危机和现实困境,承认“救亡”的优先性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13]进一步来说,“双重变奏”折射了国家命运和个体命运的紧密相连,反映了国家意识、民族命运和个体道德三者的相互交织。这种历史逻辑启示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面对民族危机、国家危机和时代价值重构的“现代选择”。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回顾中国近现代价值观嬗变的历史脉络,并不是要坚持“历史决定论”和“国家主义”的价值观,也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炼过程中的主体选择。事实上,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还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宝贵经验,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探索出来的,也需要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从最早的“摸着石头过河”到如今的“顶层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始终坚持的价值原则就是“以人为本”。邓小平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提升综合国力和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种价值评价的尺度,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共同富裕为目标”。习近平把“人人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作为对中国梦目标的通俗解读。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旨归落脚于作为主体的人,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那样,“人是现实的人”,因而国家、社会层面的价值观最终指向个体的人的价值,即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旨归,人的价值成为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价值观的旨归。另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不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者利益,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程序运作等方式,协调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并最终使其转化为个人的价值意识和价值实践。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指出,“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为此他强调,必须“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14]习近平的讲话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突出功能,同时也指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实践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逻辑,最终体现为它能够从一种自洽的理论逻辑转变为一种有效的实践逻辑,从一种官方的价值倡导转变为民众的价值认同,从一种话语的表层形态积淀为深层的文化心理。

马克思早就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8]87面对世界范围内以文化竞争为表征的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思想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的价值要求,回应了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思想文化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力图在多元价值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发展的价值共识。把握这种具有明确现实针对性的实践旨趣是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一把钥匙。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顾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方面的价值诉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找到了价值共识、树立了价值旗帜、提供了强有力的价值支撑。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成一种单纯的公民道德建设规划,它是与当下中国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价值现状相适应的,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大视野下的一种精神文化建设战略。也就是说,在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的背景下,“寻找改革和发展共识”已经成为突破“思想僵化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定意义上要肩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价值引导和精神动力的使命。这就需要一方面用“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来超越个体价值的狭隘视界,另一方面用社会成员普遍能够接受的“价值共识”来超越价值分歧和价值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凝聚起来,兼顾了不同价值主体的价值诉求,共同支撑起中国梦这一共同的价值目标,具有最强烈的现实旨趣和接地气的价值特征。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构成了一个有序的价值结构,体现了价值的超越性和现实性的关系。

超越性和现实性构成了价值观的两个维度,二者关系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种价值观可否转变为现实形态。一方面,“相对于世界的存在、现实、事物的既有状态而言,价值现象具有某种超越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的现象”[15]。另一方面,价值观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们日常生活的诉求、经验和意愿,完全脱离现实生活的价值诉求只能是遥远的道德“乌托邦”。当然,“乌托邦”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功能,但这种价值和功能难以得到人们长期的体认和最终的认同,更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变成现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有机统一,很好地体现了价值的超越性与现实性的辩证关系,每一个具体的价值范畴既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理性”,又能够为其他价值范畴的实现提供“工具理性”:“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凝聚了整个国家发展的价值期待,也为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诉求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既指明了社会的理想状态,也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思路,为实现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也是实现公民个人层面价值追求的社会前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提出了个体的价值标杆,也提供了国家、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

从其内在结构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于“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观—具体价值原则”三层次结构的中间位置,它的三个层面的内容共同支撑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目标,向下统摄“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价值原则。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一方面体现为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为它能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而变成一种现实价值。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很好地处理了价值认同和利益协调之间的辩证关系,能够获得广大民众的积极认同。

马克思早就说过:“群众对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究竟‘关怀’到什么程度,这些目的‘唤起了’群众多少‘热情’。‘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6]价值认同与利益认同密不可分,一种价值观要真正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需要以利益认同作为基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在社会价值原则中有清晰的表达。因为“一种意识形态,如果它不符合人们的利益和经验,就决不会成为这些人的意识形态”[17]

面对人们利益分化的现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引导、规约和协调利益分化的价值原则,并在三个层面促进价值提升:在个体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把“原子化”的个体提升为社会的公民,用基本的价值原则引导人们的行为,超越了自然状态的“丛林法则”。在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集中体现了当下协调人们利益关系的价值原则:“自由”不仅仅指政治自由、宗教自由,在当下中国首先指“经济自由”,即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发展的“自由”; “平等、公平”是直接指导如何解决利益分化的根本价值原则,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期待,也凸显了当下中国的价值共识;“法治”既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也是当下协调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化、和谐”则把个体的利益诉求融入国家整体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凝聚了当下中国的利益重叠点和利益前提,把个体的正当利益诉求融入国家社会发展的大局。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共同指向一个根本的价值立场,这就是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即“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8]。对此,习近平在谈到中国梦和个人梦的辩证关系时形象地说:“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19]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利益共识和价值共识的辩证关系,从利益共识中形成价值共识,再用价值共识来引领利益共识,最终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

本文系广东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理论粤军”课题(项目批准号:WT14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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