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6, 2(3): 12-18
doi: 101350D-2016-3-00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正确把握三种关系*
苏振芳
 
【摘要】  衡量一种社会价值观的践行水平,不仅要看它倡导的是什么内容,还要看现实社会中人们是如何践行的。只有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正确把握价值观践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正确把握“倡导”与“反对”、“扬善”与“惩恶”、“自律”与“他律”之间的内在关系,科学把握其内在规律性。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倡导与反对 ; 扬善与惩恶 ; 自律与他律

【Abstract】 
 

价值观的践行渗透于人们的各种活动之中。价值观的践行具有善恶评价性、内在超越性和自主自律性等特点。因此,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倡导”与“反对”、“扬善”与“惩恶”、“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一、正确把握“倡导”与“反对”的关系
1.“倡导”与“反对”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践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过程健康发展,必须旗帜鲜明地告诉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和“反对”的思想、理论和观点,从而使人们明确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使人们向着健康、正确的理论与实践方向前进。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1]在当前,要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必须明确倡导、反对的是什么。

一是要倡导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反对自私自利、为个人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倡导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人文关怀,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善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三是要倡导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行为。

四是要倡导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贯穿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过程。

五是要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反对粗鲁野蛮、损人利己、损害公物、污染环境、违法乱纪的行为。

六是要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反对消极怠工、投机取巧、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

七是要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反对虐待老人儿童、男尊女卑、铺张浪费的行为。

当人民群众在认知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与反对的具体内容有了明确的认识与理解后,才能在行为层面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

2.正确把握“倡导”与“反对”的关系,必须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

正确价值观的确立、形成,离不开社会舆论的作用。大众传媒既能够传达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规范,同时又能够宣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社会舆论具有评价、引导、监督的功能,价值规范之所以具有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就在于社会舆论所具有的强大的力量。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良心和社会责任感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约束的产物。现代传媒的发展,使社会监督系统中的舆论监督日益重要,社会舆论在价值观践行中不仅发挥评价、监督功能,还具有引导的功能。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选择趋于多元化、多样化,传播渠道也日益复杂多样。如何站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出发进行舆论监督和评价,是每一位公民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当然,舆论离不开引导,否则舆论只会变成空洞的说教,脱离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舆论评价和监督要注意发挥导向作用,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价值观重在践行,舆论重在引导。褒扬先进的价值观和高尚的行为,应该成为舆论引导的主要方面。顺应社会价值观的进步潮流,全面反映社会整体价值理念,必须坚持以正面肯定为主。高尚的价值情操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宣传、弘扬,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大方向和主流。对不道德行为的批评、针砭、揭露,是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过程中正确开展社会舆论监督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

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批评报道。丑恶的东西最怕阳光。揭露各种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言行,将“缺德”者和不道德行为曝光,使之处于千夫所指、万人唾弃的社会舆论谴责之下,这既能惩罚当事者,又能对公众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如抢救落水者和危难病人时先讲价钱,向问路人索要咨询费,甚至看到他人钱包掉在地上拾起来就要服务费,等等,对于这些与社会主义道德格格不入的现象,舆论要敢于批评,发挥监督作用。

二是社会舆论监督要注意把握好舆论引导的“度”。

必须强调的是,各种不道德、消极的现象毕竟是少数,不是社会主流,因此,不能无限放大,不能把个别现象当作普遍现象。正如邓小平所强调的:“报纸上的正确批评的作用应该肯定,但是应当注意不要把个别的现象当作普遍的现象,不要把局部的东西夸大为整体。”[2]要处理好社会舆论引导与监督的关系,社会引导是主要方面,社会监督服从于社会引导,而要更好地进行社会引导,又必须加强社会监督。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在社会舆论反映、社会舆论评价、社会批评和社会揭露方面,首先要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社会舆论反映的问题,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是政府关注和正在考虑解决的问题。社会舆论批评应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批判那些阻碍党和政府工作目标实现的典型“失德”现象。社会舆论所要实现的社会效果,与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是一致的。这样,社会舆论监督就能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发挥正确的价值引导作用。

3.正确把握“倡导”与“反对”的关系,必须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带动的作用

树立各条战线上的先进模范人物,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先进思想、高尚情操,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经验。对各类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时,还要注意挖掘其背后的价值内涵,使之升华为一种精神,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舆论最强音。

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要把握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要精心设计引导和示范活动,广泛吸引群众参与。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具有特色、能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形式,把深刻的内容与生动的形式统一起来,并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活动内容,更新活动形式。要把开展引导和示范活动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还要持之以恒、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是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学习先进集体、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风貌。

对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见义勇为者,以及长期以来急公好义、乐于助人的先进人物,要及时给予表彰和鼓励。各行各业都要注意发现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坚持不懈地用群众身边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来教育和引导群众。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先进典型事迹、典型人物,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社会风气。要广泛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系列活动。积极推进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学先进,树新风”活动、创建“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积极组织各类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应源于基层、扎根群众,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要因势利导,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骨干作用、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的带头作用、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促进引导和示范活动稳步向前发展。

二、正确把握“扬善”与“惩恶”的关系
1.“扬善”与“惩恶”既对立又统一,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在古代,孔子倡导“仁者爱人”,孟子主张“性善论”,而我们今天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扬善。扬善教育可以归结为善心、善言和善行三个方面。善心包括孝心、爱心、雄心;善言指语言文明礼貌;善行包括孝敬父母、乐善好施、保护环境、尊敬师长、勤奋创新、遵纪守法、惩治邪恶、见义勇为、笃志报国等。

善,是指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他人幸福的行为。善和恶都是进行道德评价的最概括的标准。善通常与真和美相联系。真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善以对于真的认识和掌握为前提,违反客观事物规律的行为都不能称为善;同时,善又以美来表示,善的行为是美的。因此在进行价值评价时,一般都将真、善、美三者结合起来。善恶的标准是具体的,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阶级性,不存在抽象的、永恒的、超阶级的善与恶。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对善的理解是不同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说过:“‘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3]恶,是对不道德的、违背道德原则和规范、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或事件的最概括的评价,也是对不良道德品质的一种抽象的评定。恶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的不公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平等。善与恶二者既是对立的,又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善的观念,也就没有恶的观念,反之亦然。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应正确把握“扬善”与“惩恶”的对立统一关系,明确善恶标准,坚持“三个倡导”,弘扬该弘扬的,惩治该惩治的。

2.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不断优化“扬善”与“惩恶”的舆论环境

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就是要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坚定人们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要做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不断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环境;要做到“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使人们焕发出崭新的精神面貌;要做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树立起时代英雄的光辉形象,把人们的价值追求引向更高境界。[4]要广泛开展价值评价,形成强大的价值舆论。价值评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是调节人的行为、维系一定价值关系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在人们的思想纷繁复杂、是非善恶的评判标准多元化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价值评价使人们明确应该倡导什么、反对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价值舆论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守护神”。在广泛开展价值评价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新闻舆论、社会舆论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表扬和宣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和事,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倡导道德新风,弘扬社会正气,及时揭露、抨击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和歪风邪气,引导人们避恶向善,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荣、以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耻的“扬善”与“惩恶”的强大舆论氛围与舆论环境。

3.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优化“扬善”与“惩恶”的法制环境

法制是一个社会有序、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主要保障,它以外在的强制力来实现扶正祛邪、“扬善”与“惩恶”,规范人们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不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端正社会风气。法律、法规在扬善的同时也在惩恶。现实社会的惩恶机制主要就是法律,法律的惩恶作用是最强大的。可以说,法律的“扬善”与“惩恶”作用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可靠保障。

法律的惩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恶的动机和行为予以制约,这种制约作用与法律的义利整合作用交织在一起,即对恶者施以适当的制裁。另一方面是治恶以罪、处罪以刑。那些无视法律的违法犯罪者往往都是道德败坏者,对这些人给予强制性的改造、打击,是法律作为专政工具的主要职能。实际上这种惩罚既有法律和经济上的意义,也有道德上的意义。例如,犯罪者会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使自己的家族蒙羞,被剥夺部分权利,受到良心的谴责。由此可见,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教育和舆论宣传对人们行为的“软”约束,也要重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硬”约束。要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所强调的价值规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促进人们科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正确把握“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1.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取得实效,必须加强自我教育,提高人们的自我修养

人的发展主要是由内因决定的。一个人能否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归根到底要靠自律,即依靠内心信念来约束自己。自律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负责的内在的自觉意识,涉及个人的良心、正义感、责任心和荣誉感,是个人通过长期的外在教育、熏陶和感染形成的。这种内在力量和自觉意识对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人们通过自律将价值要求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理念,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将他律转化为自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基本价值理念内化于心,进而规范自身的行为。在践行中,不断提升自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与理解,以理解与认知来推进、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2.“自律”与“他律”是科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机制

“自律”与“他律”犹如一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就需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各种社会调控手段结合起来,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柔性导向融于法律法规等硬性规定之中。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力量,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法治是“他律”之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是“自律”之治,通过说服和劝导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水平。深入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有利于人们更好地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要把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从而把自律和他律、倡导和禁止、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人们的行为更加文明有序,形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社会风尚。

3.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法治和德治两者不可偏废

人应当在社会的“他律”中严格进行“自律”,用“他律”促进“自律”,在社会治理中,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德治与法治是治国的两大方略,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两大支柱。“德以劝善,法以诛恶。”遵纪守法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是因为法律与道德密切相关,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他律”作用可以提高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水平。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四个全面”建设的新阶段,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意识都急剧地发生着变化,这时,通过法律的“他律”作用督促公民进行价值“自律”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法律的“他律”作用,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会变革中产生的新的价值理念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原有的不曾过时的价值理念继续贯彻执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就会逐渐养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动机和习惯。因此,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还应明确法治的作用和意义,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下,法治与德治两者不可偏废,以法治来促进德治,保障德治的顺利推进;以德治来补充法治,引导法治的发展方向。

4.坚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必须以法律为底线

一是要发挥法律的前导、警示、教育和评价作用,增强人们的规范意识、合法性意识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在现代生活中,人们会根据法律的要求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法律以其强制性给人们以启示、威慑和教育,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保护什么、谴责什么、禁止什么。法律的评价作用与社会舆论、行政规范的评价作用不同。法律的评价标准更具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其重点在于监督规范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实际效果以及行为人的责任,并由专门的执法机构来完成。法律的警示、评价、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后果(特别是罚则部分)来实现的。

二是要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善行善举,推动社会进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得到法律的认可,践行出色者,还应得到表扬和奖励。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全社会要认真抓好全民普法教育,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法制理论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涉及保障和促进国家“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培养公民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5]要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观念深入人心,使各类市场主体知道什么是合法经营、什么是违法经营,以及违法经营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他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自觉地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研究”(项目批准号:15BKS08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0.
[本文引用:1]
[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66.
[本文引用:1]
[3] 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 :229.
[本文引用:1]
[4] 江泽民文集(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96-510.
[本文引用:1]
[5]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版) [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2016:41.
[本文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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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