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6, 2(3): 35-42
doi: 101350D-2016-3-005
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研究*
王贵贤
 
【摘要】  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在指导思想、“问题意识”、宏观结构、微观价值内容以及以人为本的价值旨归等方面都是相同或类似的。但是,二者在具体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性。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致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能够保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工作的一致性和持久性;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使得二者能够相互补充,同时又对实现中国梦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针对性要求。
【关键词】  中国梦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关系

【Abstract】 
 

当中华民族不得不进入世界历史时,当近代中国面临“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不管是洋务派、维新派,还是革命党、国民党,都没有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更不用说走上民族富强和复兴之路。中国人民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通过对历史事实的比较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使用了先进的器物,而在于找到了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具体实践把马克思主义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将其作为指导思想。换言之,中国共产党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的指导下取得革命胜利和当前建设成果的。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弘扬了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行自我反思的光荣传统,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分析来保持自身的活力,在理论创新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当前,受到人们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的理论成果有两个,即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毫无疑问,从宏观来看,二者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但是,它们毕竟是作为两个独立的“子理论”(sub-theory)而被提出的,这就意味着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因此,有必要对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这对于在理论上研究、在实践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

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部分,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不管是中国梦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指导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习近平在论述中国梦时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因为这是“总结历史经验,不断艰辛探索”的结果。[1]2那么何谓中国道路?中国道路就是指“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众所周知,我国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导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因此,不难推断,中国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是如此。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基本理念的字面来看,它们与西方倡导的几个价值观念似乎没有区别。但是,如果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史观之,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显而易见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部分提出来的。[3]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概括表达。但后者的提出显然先于前者,因此,在发生学的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胞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构成要素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前提性要件。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那么它自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可见,从指导思想的角度来看,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一致性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的一端是中国共产党的科学指导思想,另一端指向的则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实际上,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点上也保持着一致性。根据习近平的阐述,中国梦的核心内涵和主题都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谈复兴,那么就意味着,一方面,中国梦必须坦然面对过去,承受中华民族在近代以来尤其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积弱积贫、落后挨打的历史现实;另一方面,中国梦还要指向未来,力图描绘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显而易见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与中国梦的未来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当然,如果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唯心主义的产物,不是某种“自我意识”或“绝对精神”的外化,毋宁说,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要求提出来的。因此,从“问题意识”的角度来看,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也可以得到充分论证。

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致性还可以从宏观结构层面来加以证明。一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指向三个层面,即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因此,我们可以将之视为一个三级结构的概念体系。“作为一种形象的表达”“最大公约数”和“一种为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述”[1]1-2,中国梦比较侧重理论的可接受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没有刻意追求理论结构的严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梦不存在完整的理论结构。习近平明确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4]因此,我们认为,中国梦同样包括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三个层面。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其一,中国梦的内容异常丰富,甚至“超出”了国家层面过渡至国际关系领域,这似乎突破了中国梦的三重结构。但是,国际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到它的其他诸层次当中。其二,民族层面与社会层面是等同的。现代国家已经发展成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5],它的基础最初主要是社会层面的文化-价值认同而非政治认同。当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政治认同在现代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民族国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这与社会分化和价值的多元化有关,也就是说,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已经日益从民族国家转变为民族国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族国家中的两个要素———“民族”和“国家”———可以分开使用或各有侧重。当现代社会在结构上变得日益简单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来理解民族,也就是说,将民族与社会等同起来。进而,中国梦的民族层面的内容也可以视为社会层面的内容。因此,在宏观结构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也是一致的。

我们除了从宏观层面论证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一致性外,在微观层面同样可以看到二者的一致性。比如,中国梦的三个层面,国家层面的富强、民族-社会层面的振兴以及个人层面的幸福,都可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中找到。中国梦不但追求国内的社会和谐,同样在国际社会中也谋求建立一种和谐的国际关系。这种“和谐”的价值追求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内容。

在论述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一致性时,我们还应着重分析既涉及宏观层面又涉及微观内容的价值定位———以人为本。就中国梦而言,人民幸福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习近平一直强调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1]36-3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管在社会层面强调自由、平等等价值,但它们最终指向的是个体,就是说,这里的自由是人民的自由,这里的平等是人民的平等,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因此,在以人为本的方面,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是一致的。

通过对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结构、部分微观内容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一致性。这使它们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差异性

莱布尼茨曾言“凡物莫不相异”。在与克拉克的论战中,他又论述说,世界上不会“产生两份完全同等和一样的物质”[6],因为这样会导致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这些事物。尽管莱布尼茨是从唯心主义认识论的角度进行的论证,但这种观点却也有其合理成分。以此来解释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可以说,二者尽管有颇多类似乃至相同之处,但在诸多微观方面也存在差异。

首先,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差异体现在适用范围上。中国梦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既指向国内诸领域,也适用于国际社会。众所周知,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中国梦无疑体现了这两大时代主题。习近平在论述中国梦时指出:“我们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和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1]140毋宁唯是,这一论述还表明了中国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在国际关系中,我国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采取了和平的价值立场,这既符合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非暴力本质,还体现了中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价值。不过,中国梦的和平主义并非消极追求在国际社会中与他国和平共处,而是吁求一种地位平等、互相尊重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种“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价值定位,不仅体现了中国的“文化自觉”[7],而且还强调了对弱者的尊重,因而超越了传统“中心—边缘”或“自我—他者”的二元对立模式。这就为落后民族进入世界历史的方式由被迫加入转向积极融入开辟了新路径。此外,由于中国梦还肩负着塑造中国国际形象、团结全球华人等任务,因此,它潜在地要求突破国家范围的限制,采取一种国际视野。

与中国梦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国内。这样限定的理由如下:正如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注意到的那样,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既是一个祛魅(disenchantment)的过程,也是一个行动分化和价值分裂的过程,其最终结果是出现了“诸神之争”,即不同价值观的相互竞争。然而,在现代社会,这种分裂实为一种失范状态(anomie),因为它还导致了社会的价值虚无和人的自由的丧失。因此,它必然会追求社会的再整合(reintegration),力图恢复社会的价值属性和人的自由。在社会再整合的过程中,意识形态领域的竞争必然会异常激烈,这就需要一定的价值观来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我国,应该而且只能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此重任。但就社会整合而论,我们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国内,因为一方面它面对的是中国国情,因此,它的“问题意识”必然是中国式的;另一方面,在价值和意识形态领域,“各美其美”是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大力培育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此来整合各种价值观念,应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而言之,我们不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加于其他民族和国家,而是尊重其他文化传统和他国国情,让其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价值观。

其次,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本内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中国梦的内容相对而言更加丰富。如上文所述,中国梦不仅具有三层结构,而且在具体内容上规定了自身的历史任务、实践主体、实现条件、文化基础、价值旨归以及世界历史意义等内容。在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中国梦注重人民的主体性,注重人民的权利。换言之,它是以人民为主体、以权利为本位的。习近平在广东考察时强调要关注人民的利益。人民利益包括经济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政治权利(民主权和自由权)以及社会权利等诸多内容。尽管中国梦也强调它的实现要依靠人民,然而其出发点却是强调人民的主体性,力图发挥人民的主动性,使其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1]144-45

与中国梦庞大的内容相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显得更加精炼。尽管它也包含三个层面,但每个层面仅包含四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尽管可以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阐述,但论述内容仍会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从价值主体的角度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重是相等的。不仅如此,在个人层面,其价值内容确定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理念对于个人修养和社会整合起到积极作用,不过,这些理念显然是“义务本位”的,主要强调人的道德义务。甚至在这个三维结构中,基于“义务”的个体层面的价值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

最后,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性质上也存在重要差异。这一差异可以说是上述内容逻辑推演的结果。在我们看来,中国梦整体而言是引导性的,如果说“中国”界定了主体,那么“梦”则是一种明确的理想信念。具有社会理想性质的中国梦,其作用机制及目的就是通过确定“美好生活”和“良善社会”来引导人们为之奋斗。中国梦的引导性要求人们去主动追求理想,发挥人的主动性,强调人民的权利,并承诺实现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之不同,它在个人层面的价值是规范性的。如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是规范人的行为,重新整合多元价值。要实现这一目的,实现修齐治平,就应该从义务论和美德论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识到它的义务本位属性。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差异是一种现象而非本质,它们之间存在差异,但不存在对立;不仅如此,这种差异还是相对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的。

三、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关系的实践性

“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释。”[8]501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这一论断是为了说明,事物呈现出来的复杂关系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神秘主义”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被“去神秘化”。毫无疑问,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这也往往容易导致人们对它们产生误解。要消除这种误解,就必须回到实践,通过实践来准确理解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

客观而言,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二者之间的一致性是内在固有的。但是,这种一致性也往往容易导致人们将二者完全等量齐观。要破除这种误解,固然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阐释,但更需要从实践的维度来阐明。只有通过实践,我们才能更科学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一个渐次的理论建构过程,才能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内容上的丰富性、在结构上的层次性、在思想上的复杂性以及在逻辑上的自洽性。此外,人们常说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具有互补性,这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被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这是因为,不管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梦的机制内核、思想保障抑或是理想目标,还是认为中国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引领、方向指引,如果不在实践中理解,这些论说就只能是唯心主义的空想,换言之,实践是准确理解二者互补关系的基础。

当然,不但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一致性需要在实践中理解,而且被人们忽略的二者之间的差异性也必须在实践中体会。更重要的是,这种差异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明确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从而更加科学、准确地解释二者的实践意义。这一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培育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

首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定有助于厘清或反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错误思潮。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基本理念言简意赅、便于宣传,不足之处在于易为人所误用。要弥补其不足,限定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是有效的措施。比如,通过限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范围来反驳“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普世价值”的错误及危害毋庸赘言,“普世价值”能够混淆视听并赢得支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虚假的“普世”(universal)性质。所谓“普世”是指人们抽掉价值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不考虑其背后的阶级内容,使其仅仅具有抽象的形式主义特征。这一点在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得极为明显。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将不同文化、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所包含的价值内涵视为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而加以排斥。他认为,只有通过“无知之幕”排除掉诸种相互竞争的价值体系,才能建构一种足以应对理性多元化的社会,进而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稳定。[9]这一特征使得人们误认为“普世价值”能够得到广泛认同并适用于任何民族国家。但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早已申明,超阶级的思想和价值形态并不存在,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或者说“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8]550-551。根据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就应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产生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因此,它也仅适用于产生它的社会,这就是它与“普世价值”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如果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不强调它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属性,那么很容易将其与“普世价值”混淆,甚至导致“普世价值”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渗透。[10]

其次,区别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价值内容。众所周知,在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极为重要的概念,它们既相互对立、相互排斥,也相互依存、相互促进。[11]仅强调权利而不注重义务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仅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的国家是不可持续的。从内容上来看,中国梦是权利本位的,主要强调人民的权利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义务本位的,着重指出人民应该承担的一些义务。只有将二者辩证统一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才更趋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更趋完善。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性质上的独特性要求其教育和培养方法有所不同。当前很多教育理论强调受教育者的主动性,要求激发其认识兴趣,使其主动学习而不是被动接受知识或价值观。尽管这些基本上源自于苏格拉底精神助产术的教育理论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们都没有从实际出发,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考虑到当认识能力不足或实践条件不具备时,人的学习兴趣能否产生,人的主动性能否被激发,教育效果能否实现等问题。[12]实际上,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一些价值观(比如诚信)的培育往往会面临受教育者认识动力不足和能力不够等困境。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列宁才在《怎么办》一文中提出了“灌输”教育论。他认为,革命行动需要革命的理论作为指导[13]70,但人民往往“缺乏自觉性和首创精神”,“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13]74那么应该如何培养这些价值观呢?列宁提出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13]76不可否认,当今社会多元价值并存的状况同样会导致人民在认识上的混乱,在诸多价值面前无所适从,结果要么随波逐流而放弃接受先进的价值观,要么选择接受了错误的价值观。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问题上,应坚持采取灌输方法。

尽管人们普遍认识到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甚至构成了理论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不是理论的全部。毕竟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社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差异性或矛盾才是事物不断发展的动力。具体到本文的研究主题而言,只有关注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者间的差异性,才能深化对二者的认识,根据其不同特点采取更加有效的宣传教育措施,真正做到“三个倡导”,实现中国梦。

本文系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比较视野中的‘中国梦’研究———‘中国梦’的科学内涵及实现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3KDC05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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