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6, 2(5): 27-34
doi: 101350D-2016-5-00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论析*
李伟斌,张李娜
 
【摘要】  自由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理想,是社会主义社会努力实现的价值目标。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需要从人类文明中积极吸取优秀成果,并继承自身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正确处理集体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关系,强调人民自由。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集体主义 ; 人民自由

【Abstract】 
 

自由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的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党首次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具体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并将自由列为社会主义社会层面的首要的价值观。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要义,既要有中西方文化的广阔视域,又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坚持以马克思的自由观为指导。

一、中西方文化语境中的自由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培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沃土,离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西方文化中也有值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吸收借鉴的优秀成果。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要义,一方面,必须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自由观,继承其精华;另一方面,也要深入探究西方的自由传统,借鉴其中的有益成分。

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自由及其对把握社会主义自由的启示

中华民族传统的自由观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在不同学派中表现为不同的自由价值追求,如儒家入世的自由、道家忘世的自由和佛家出世的自由。儒释道三家的自由追求融合会通,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自由精神。中华民族的自由精神在根底上以性善论为人性依据,主张通过主体自身的道德修为实现一种伦理自由,大体上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在处理人与自身的关系时,提出“为仁由己”(《论语·颜渊》)式的道德人本主义自由观。儒家的自由观以对人性的信赖为起点,主张实行仁德要自己判断、自己决断、自己担负责任。儒家的自由观实质上是一种道德人本主义,集中体现了儒家对自由的理解。此外,自由的实现是以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和固有的人伦关系为途径的,化“礼”为“仁”,将对仁、义、礼、智、信等社会秩序的追求从外在的强制转化为道德主体发乎本心的自觉追求,借助自律来实现个人的行动自由。儒家将自由追求建立在人的道德生活基础上,体现在主体自由的道德判断中。

第二,在处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时,推崇“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式的自由。儒家从个体的道德自律出发,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本能的同情为路径来建构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这一建构的最高目标就是“从心所欲不逾矩”。道德主体通过学习和德性修养,实现自身的欲念、行为与他人、社会的协调统一,因此能够在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的同时不违背社会伦理规范。在这一境界中,个体一方面从一切外在的社会束缚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能更加积极地投入现实生活当中,担负起责任和义务,最终将外在的伦理规范与内心自由统一起来,实现“从心所欲不逾矩”式的自由。

第三,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主张在人与自然万物的和谐共处中获得自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尤其是在道家自然哲学中,从来都是将人视为自然界中的一部分,强调人对自然天道的遵从与敬畏。老子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二十五章》)相信人与天地万物是一个共生共存的统一整体,天地人三者遵从共同的规律。“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三者相为手足,合以成体,不可一无也。”(《春秋繁露·立元神》)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将“天人合一”作为最高的觉悟,认为只有在人与自然万物的和谐共处中才能够获得发展、实现自由。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由观之间是一种继承关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自由观的内涵是深邃的,久经历史考验并积淀为一种民族特色,融入国人的文化基因,成为我们文化自尊与文化自信的依据。我们要继承,更要学习、发扬并逐步完善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为我们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的要义,提供了以下三点启示。

第一,对自由的整体的、有机的理解。中华传统文化自始至终是在个体与个体所在的社会关系以及个体与自然和天道构成的整体存在域中来理解和把握自由的。这种自由不将个体与外物视为相互外在和对立的,而是通过显明和提升自由主体内在的道德本心将二者打通,使二者保持一种有机和一致的关系,个体的良善本心与社会规范相互认同、融为一体。这种对自由的关系式的理解不落两边、不偏一隅,避免了整体主义来自外部的对个体自由的压制和规训,也避免了因突出个人而导致的自我中心式的个人主义对社会和他人自由的破坏。

第二,在和谐关系中构建自由。自由涉及如何对待自我与外在他人及存在物的关系问题。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自由观看到了个体存在的有限性和意义的相对性,强调万物实为共生共在的一体关系,主张自由要在个体与周围事物圆融无间的状态中实现,外在事物不是个体自由的障碍,而是条件。个体与外在事物融合得越紧密、越广泛,其所体验到的自由越深刻。

第三,重视道德规范的柔性力量。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自由观主要指涉一种伦理自由,它依赖人的道德本心,通过道德主体不断提升自身道德修为、完善道德人格,进而实现伦理自由。这种伦理自由的规范力量虽不及硬性法制,却可以发挥持久和深刻的引导力。

2.西方文化中的自由及其对把握社会主义自由的启示

西方文化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孕育并演化出了不同于中华传统自由精神的自由观,主要强调以下三点内容。

第一,自由意味着个体摆脱外在束缚的意志自由,同时是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的政治权利。现代西方社会中的“自由”概念,源自古希腊时期的“自由”一词,其义与“奴役”相对。对于古希腊的奴隶来说,自由就是没有主人,就是在主人之外的独立;而对于古希腊的公民来说,自由是一种公民资格,是城邦公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以此方式,古希腊公民在城邦政治事务中实现其“政治动物”的本性,从而实现自由。古希腊文化中的自由精义对西方自由观的形成和演变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它决定了西方社会自近现代以来将自由与生命、私有财产等共同视为自然法为人类个体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基本政治权利,并侧重于从摆脱或免于外在专制强权的角度来实现公民自由。

第二,自由只有在法制的保障下才能实现。根据性恶论和契约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无限的自由,如果没有一个公共的裁判者,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最终都将受到威胁。在理性的启示下,每个人将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自由)让渡给社会,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政府和国家。政府最主要的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制度建构和立法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然而,这种实现自由的方式包含着一个与生俱来却又无法摆脱的内在矛盾:依靠外在权威实现自由而导致自由与权威的内在对立。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独具慧眼地指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明确“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限度”[1]

第三,自由还在于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改造。人与自然界对立的思维方式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初露端倪。近代以来,这种人与自然对立、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得到了成熟的展现和完备的建构,并带上了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到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西方的理性主义文明主张以理性来认识自然界的内在规律,发展科学技术以探索、征服和利用自然,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摆脱自然的约束,实现人类在自然面前的尊严和自由。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主义的,同时也是世界的。在全球化时代,任何一个国家、一种文化已经几乎不存在独立发展的可能了。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另一方面应保持对不同国度、不同文化的开放性,坚持对话和交流,学习和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文明成果,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西方文化所蕴含的自由价值理念对我们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主要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要重视个人自由。现代性意义上的自由是在理性建制的基础上凸显个人自由。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一般以个体为本位,从个体出发逻辑地推出社会、政府和公权。这一理路的优势在于明确个体的价值,激发个体的主动性并释放个人潜能,有效培育社会的多元性与活力,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进步。

第二,要重视经济、法律和政治层面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提出的,必然要正视并首先促进解决由市场经济建设而带来的物质利益公正分配及利益调节机制问题。这是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我们一直忽视的问题。同时,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并保护个人的各项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改革并设立相关政治制度,以保证和促进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马克思的自由观

马克思创立了实践唯物主义,掌握了自由的真义,在实践的基础上将自由与必然统一起来,找到了实现自由的真正途径。马克思认为,自由的前提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超越,这种认识和超越只有在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实现。同时,自由以真善美为尺度,最终目的是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的思想中,自由的基本含义是人在认识客观世界的必然性规律的基础上,在现实地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一种自觉、自主、自为的状态,实现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种自由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历史地生成的,是相对的和具体的。需从自由的基础、尺度和目标三个方面来准确把握马克思的自由观。

1.自由的基础

马克思通过揭示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提出自由问题实质就是实践问题,实践是自由的基础。

一方面,实践本身是获得自由的根本途径。马克思说:“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2]从人对自然界的把握、改造和利用开始,劳动逐渐创造了发达的生产力和丰富的社会关系。正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使社会形态经历“人的依赖关系”到“物的依赖关系”,最终进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实现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因此,自由的最终获得来自劳动实践。

另一方面,实践的目的性体现了人的自由。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3]目的性是实践的重要特征,是实践不可分割的内在构成要素。人类在实践中自主决定实践的对象、方式,自主设定实践的目的,实践的结果可以先于实践本身以观念的形式存在并指导整个实践过程。这种能动的目的性就是自由,体现了人对外界必然性的遵循和超越,正是在这种能动的目的性中,人可以自我设定、自我创造进而自我完成,最终实现自由。

2.自由的尺度

自由的尺度问题实质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马克思真正指出了解决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方法,即自由不只涉及主体自身,而且涉及主客体双方之间的关系。自由不是主体的随心所欲,而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自由与责任的统一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马克思为自由设定了真善美的尺度,在人与自然、人与他人和人与自身的统一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第一,真的必然尺度。真的必然尺度指涉自然界和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客观规律。人类的实践首先要从接触自然界开始,自由的实践如果要顺利地展开就必须按照自然的规律进行,对自然不妄为,不肆意征服和破坏生态,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交换”[4]。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也存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等规律。实践要同时遵循自然界和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规律、尺度才能顺利进行,最终创造自由,解放人类。

第二,善的必然尺度。善的必然尺度是指个人自由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循的正确的价值导向。马克思指出,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的权利。所以,遵循社会秩序并尊重他人自由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不是一个人的为所欲为,无限制的自由实质是不自由,最终会破坏他人的自由,自己的自由也不可得。马克思论述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最终理想就是实现全人类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带有共同体精神的集体主义式的自由。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294“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5]119马克思的自由观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导向,将集体主义作为自由的尺度,正确解决了个人自由和集体自由的关系。

第三,美的必然尺度。美的尺度在马克思这里涉及人自身的内在必然性,是对人自身所具有的本质力量的自我认同、肯定和充分发挥,也是对实践中展现出的独特而丰富的人类潜能的不断发掘。真正的自由建立在这种对人自身生理、心理和精神等方面的规律以及自身社会活动的必然性的认识的基础上,是人自身不断发展和提高的过程。所以自由的人就是具有高度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的人,能够充分发挥、发展自己的潜能,并具有高尚的精神生活和审美情趣。

3.自由的目标

马克思的自由观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摆脱了环境与他人的支配和束缚而具有意志和行动的自由,人的个性自由得到充分发挥,达到一种自觉、自愿、自主的发展状态。同时,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能力和潜能、体力和智力、身和心都得到充分发展。马克思不仅将自由的实现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看作个人的事情,更将其视为全人类解放的过程,整个人类的历史就是从不自由走向自由的过程。另外,马克思认为,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最终目标,必然要经历从“人的依赖关系”到“物的依赖关系”、再到“自由个性实现”三个历史阶段及相应的三种社会形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形态中,人的自由个性得以充分发展,人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因此,马克思自由观的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类解放过程的统一,同时也是过程性与目标性的统一。

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要以马克思的自由观为理论指导。马克思的自由观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自由观,是关于绝大多数人乃至全人类彻底解放的学说,它为我们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指明了基础、尺度和目标。最重要的是,马克思的自由观为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提供了一种和谐共同体或者说集体主义的正确视角,正如马克思曾多次说过的:“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6]在政治层面,这一集体主义视角指向一种人民自由观。人民自由观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代表历史先进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的要义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要义,在方法论上,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为指导,同时要承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自由精神,借鉴西方文化语境中的自由内涵;在内容上,要从集体主义原则出发,着重阐述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关系,突出人民自由。

首先,从集体主义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价值观包含个人自由和集体自由两个层面。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自我选择的意志自由和自我决定的行动自由,并为自身行为负责。集体自由包括某一社会中各类集体的自由、人民自由和国家自由。社会中各类集体的自由是指此类集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自行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人民自由是指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和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经济和政治及文化生活中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类权利,并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国家自由则意味着国家有权根据自身自然条件、文化传统等自行决定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的形式、发展目的、发展方式及外交政策等,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其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自由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之间的关系。集体主义是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以真实集体的产生为前提。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建立了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消除了社会利益的根本分化,因而为真实集体的出现提供了前提与基础。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对个人自由和集体自由存在三方面的误解:将对个人自由、个人利益的追求等同于自私自利;将集体主义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处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矛盾时,将个人牺牲视为唯一途径。真正的集体主义并不采取实体性的思维方式,不是将个人与集体各自实体化并决然对立,而是从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论述出发,将人视为社会关系的总和,采用关系性的思维方式,主张在实践中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促使人结成集体和社会。“社会和生活于其中的个人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决定关系,而是在实践基础上具体地、辩证地互相决定、相互生成、彼此同构,并历史地发展的。”[7]所以在真实的集体中,在肯定集体的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肯定个人的主体地位,在肯定集体的权利的同时也肯定个人的权利,在肯定集体的自由的同时也肯定个人的自由。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是有机统一、和谐共生的关系,互为目的和手段。在真实的集体中,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相互包含、相互依赖并相互转化。一方面,个人自由包含着集体自由。个人自由实质上由两部分构成,即个人自身的自由和集体自由。个人自由的获得和增加要依赖于集体自由的增加,集体自由的实现和繁荣可以为个人提供充分的自由环境并增加个人自由。另一方面,集体自由的实现依赖个人自由。个人自由越得到保障,社会就越富有活力和创造性,集体的利益和自由就越丰富。因此,真实的集体要求集体自由和个人自由相互结合、协调发展、共生共进,在维护和促进集体自由的同时实现和维护个人自由。

第二,集体要充分关心和保护个人自由,促进个人正当权利和个人自由发展的实现。真实的集体以集体中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为目标,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应努力为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实现创造条件,促进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点与集体主义的本义是一致的。集体主义的提出者斯大林早就说过:“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证。”[8]

第三,集体自由高于个人自由。在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与集体自由发生矛盾时,应以集体自由为重,顾全大局,服从集体自由,甚至为集体自由牺牲个人自由。由于集体自由是个人自由获得和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包含了个人长远的和根本的自由,因此集体自由优先于个人自由。当个人合法、合理的自由因囿于历史局限性,受限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各种制度和机制及思想观念等条件而不能实现时,或者在实现个人自由时与他人合法、合理的自由和集体合法、合理的自由发生矛盾而影响到集体自由、国家利益时,就要强化个人应尽的义务,暂时放下个人当前和局部的自由,维护集体的整体和长远的自由。当然,这种个人自由的牺牲是一种自觉的、理智的牺牲,是能促进集体利益和集体自由的牺牲,不是盲目的、冲动的牺牲。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强调的是集体自由中的人民自由。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民自由与其中的个人自由必定是统一的,是真正关心和维护个人自由的集体自由。“人民”作为整体是社会主义社会自由的根本主体。人民自由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和真正实现:经济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确保了人民利益;政治上,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自我治理、自主治理的政治地位和各种政治权利;文化上,能够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利。

人民自由是渐进的、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束缚人民自由的体制、制度和思想观念上的障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随着当前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这些因素将会被不断克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认真做好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工作;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切实维护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通过进一步的具体制度改革,将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各项权利真正落实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加大依法治国力度,根据人民自由发展的需要,健全并完善各项法律规定,将人民的自由成果真正转化为法律成果,以法律来推动人民自由事业的不断深入,维护人民自由。

本文系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释义”(项目批准号:15JD710059)、2015年河北经贸大学重点科研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内涵研究”(项目编号:2015KYZ0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
[本文引用: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12.
[本文引用:1]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2.
[本文引用:1]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26-927.
[本文引用:1]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本文引用:2]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
[本文引用:1]
[7] 吴向东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J].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2(6):156.
[本文引用:1]
[8] 斯大林文集(1934—195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3.
[本文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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