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1, 7(2): 55-61 doi:

理论探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意蕴*

李瑞奇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Deeply Integrated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Li Ruiqi

编委: 牟世晶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李瑞奇,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

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法治建设是“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修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普法三大实践领域,精确聚焦于德法深层转化、法律具体适用与法治信仰教育等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质量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并进一步取得实质性培育成效的重要进路。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法治建设 ; 立法修法 ; 执法司法 ; 守法普法

PDF (1008KB) 元数据 多维度评价 相关文章 导出 EndNote| Ris| Bibtex  收藏本文

本文引用格式

李瑞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意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J], 2021, 7(2): 55-61 doi:

Li Ruiqi.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Deeply Integrated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tudies on Core Socialist Values[J], 2021, 7(2): 55-61 doi:

任何一种核心价值观在一个社会的牢固确立,都要经历思想教育与社会孕育相互促进的复杂过程。社会孕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发挥法治的“压舱石”作用,凭借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与激励性保障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法治在弘扬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有其不可替代的技术性方法,即经由“基本理念”向“权利义务”再向“思想行为”的规则化转换过程,逐步确立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效力与社会信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义正在于运用法律规范的力量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说理意义上的思想宣教与实践意义上的情感认同共鸣共振。“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高质量融入法治建设,全面融入立法修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普法具体实践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一、关切德法深层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修法工作

“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德,必然涉及德法转化这一不可忽略的关键问题。传统意义上,研究者似乎将更大的热情投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转化为法律的探索上。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修法是一体两面的问题,由于道德与法律各有阈限,内在要求两种不同规范形式之间实现有机互济。良性、合理的互济应当是双方不断转化的螺旋上升过程,先是无法自行实现某种规约诉求的道德规范转化为较具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当法律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渐趋成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习惯时,便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适时从法律条文中移除。

1.实现不同层次道德要求向法律规范的应然转化

核心价值观怎样以必要和可行的方式适切转化为法律规范是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关键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弹性与张力,主要体现为鲜明的层次性。正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申述的:“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2]8愿望的道德(高层次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低层次道德)的分野在于维持社会运行秩序的紧要程度。历史地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是愿望的道德即先进性要求与义务的道德即广泛性要求的统一体。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过程中,首先涉及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

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程度虽有不同,但两者均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不可或缺的规范体系。一方面,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必要性体现为全力实现基本道德要求的法律强制。基本道德“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3]。法律恰恰是这根道德基柱的浇铸者,因其“规定了一个社会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宣布什么样的活动是被允许的,什么样的活动超出规则之外,以便至少维护社会内个人和集团的活动之间的最低限度的统一”[4]。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涵容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时,确保个人与社会最低限度统一的基本道德实现全面入法应是理所当然之事,这类义务的道德与法律往往构成了“并列的、促成社会繁荣所需要的合作方式和程度的方法”[5]。只有为公众应须共同持守的基本道德要求确定强制依据,才能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入脑入心。

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探索高层次道德入法的可行性问题。高层次道德所蕴含的具有不完全义务色彩的牺牲精神与崇高品德并非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根本所系,此类愿望的道德的法律转化首先应当规避入法强制,因为“法律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2]11。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涵容的高层次道德是否有融入立法修法的必要?比如,一心为公、先人后己、先公后私等高层次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下,与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等基本道德要求入法的必要性相比较,更多面向共产党员、先进分子或具备较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水平的个体,在道德规范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倡导性色彩。因此,如果以法律强制的方式推行高层次道德,有可能因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而产生初衷与实际、应然与实然、目的与效果背道而驰的情况。显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高层次道德入法需要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有必要就其可行性作出充分的考量。这种可行性大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某种原本属于高层次道德的规范随社会发展存在渐变为基本道德的趋势,这时应当就其约束力问题探讨为其立法的可行性;二是回避禁止性规范形式,结合社会实际问题尝试在授权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上探讨入法的可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报酬请求权条款”“居住权条款”对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高层次道德的法律回应,法条中通常采用“可以”“有权”等促进型立法的弹性表述,往往能够较好地借助法律的力量引导、激励并保障公众践履高层次道德的积极性。

2.注重特定法律规范向道德要求的可然转化

德法转化的互济体系涵括道德上升为法律与法律转化为道德两个部分。道德上升为法律的要义在于对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探讨,如什么类型的道德应当入法、什么类型的道德可以入法。但是,法律中“应当”所规范的行为与“可以”所赋予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道德上升为法律的终结,而是新的转化即法律转化为道德的始点与前提。因此,关切法律转化为道德的相关问题,应是“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修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基本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文明程度的提高,加之法律的强制性规训效应,原本法律规范中的道德内容已经成为大众所普遍持守的生活习惯,对于这些规范应当适时采用具有社会影响的方式从法律中逐步移除。另一方面,高层次道德以授权性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后,通过告知公民可以做什么进而为权利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特定的法律保全。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一个奖赏,并将其作为某种行为的刺激因素,那么,事实上,对那些依此规定而行为的人来说,这是授予了一项权利”[6],这项权利的法律授予,能够为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实践提供强有力的客观支持。《民法典》中写入了一系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的授权性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在坚持“好人思维”的同时,力求将原有立法中的“坏人思维”转变为“常人思维”,“绿色原则”“无因管理”“保护他人受损可补偿”“救助他人致害可免责”等彰显了法律对义举美德的保障与支撑,有针对性地疏解了“扶不扶”“帮不帮”等社会道德困境。类似授权性规范着力为美德行为免除后顾之忧,虽不意味着公民必须践履高层次道德,也不意味着公民必须在社会生活中作出高层次道德选择,但此类立法却是鼓励公众作出更多高层次道德行为的强力牵引,也是法律以权利赋予的形式将高层次道德转化为基本道德的可能路径,亦应成为“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重要关切。

二、法律具体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执法司法活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修法仅是其入法的第一步,平面的法律文本无法替代社会生活实践中立体的法律实施。因此,要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作用,就需要推动表述为静态法律规范的价值遵循渗透到执法与司法全过程,从而在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性融入。

1.以执法文明性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导向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法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社会治理中的直接体现,对社会生活的覆盖最为广泛、影响最为深刻。但在实际执法实践中,却往往因单向度的执法方式,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而要营造硬性规制与软性引导相结合的和谐执法氛围,就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是因为严格执法不是“为执法而执法”的机械化操作过程,是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手段而非目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由于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实践常常超出立法设定的调整范围,法之必行内在要求执法突破形式化的要求,理性审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积极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诉求,考虑分析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在执法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遵循,重视执法工具在一般情况下的执行弹性,最大限度地规避过度执法、任意执法、消极执法与人情执法等问题。由于执法活动在法律实施中所涉范围较广,容易引发矛盾,且执法过程与执法结果往往会对公众的价值偏向与社会认知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评价执法成败所应持守的首要标准不是法律是否执行、形式惩罚是否施行,而是执法过程与执法结果是否得到行政相对人与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社会认可度是对看得见的正义的道德反馈,也是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参照标准。

二是因为严格执法是“由执法而普法”的有机渗透过程,而非短时、近视、局限的单一执法活动。严格执法既是对立法的最大尊重,也是行之有效的普法方法。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已明确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7]这标示着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成为执法活动的应有之义,执法者应当杜绝法条主义的解释态度,力求以直观生动的方式将支撑法治的价值理念讲清楚,让行政相对人与人民群众真正理解法律法规背后的法治温度,自觉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在执法实践中理解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思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运用不同表达载体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的法定依据、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方式,完整准确地解答相对人的疑惑,使其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价值意蕴,在处理全社会广泛关注且存在争议分歧的事件时,需要从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等方面作出体系性的普法解释。可以说,无论是主动告知式、答疑解惑式等问题导向型普法,还是释法说理式、行政约谈式等解释导向型普法,都能够有效避免执法过程中“要求公民如何做”这种单向度规制带来的矛盾,进而从“明示公民为什么应当这样做”的角度让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全面理解执法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不断完善和改进执法方式,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准确把握适用标准,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融入执法全过程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支撑。

2.以司法公信力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义力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是融入司法实践,司法过程是否能够有理、有利、有节地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是检验司法裁判社会认可度的重要试金石,也是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基础性保障。法理学家德沃金曾指出:“法律上的行为(action at law)不可避免地包含着道德性维度,从而始终存在产生特殊形式公共不正义(public injustice)的风险。法官不但必须判定谁应当得到什么,而且必须判定谁行为得当,谁尽到了公民责任,谁因蓄意、贪婪或者浑噩而忽略了自己对他人的责任,或者夸大了他人对自己的责任。”[8]因此,任何司法案件特别是牵涉大量道德要素的案件,司法裁判往往能够产生“蝴蝶效应”,引发全社会关注的舆论海啸,并导致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激烈争论。如人类增强技术、人工智能算法、紧急救助行为、家庭暴力和网络暴力等可能直接触及伦理道德问题的案件,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总是能够在事实上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实践。一个兼具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判决能够起到价值匡正的导引作用,而一纸超越自由心证界限的裁判文书,却极易使本当不言自明的行为选择变为公众的道德难题。因此,在纷繁复杂的司法裁判中,要对自由裁量采取有效的法理约束,一个重要的方式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实施的“兜底性法源”。可以说,公正司法所能产生的价值引领作用是其他法律实施活动所不能替代的,能够引发社会众议的司法案件往往牵动着人们的道德神经,并常常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生动的教材。

公正司法既可以通过终局裁决证成立法的科学性,同时能够矫正执法与守法可能出现的错位价值导向。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融入仍然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如裁判文书存在浮于表面、生硬铺陈的现象,一般表现为泛泛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某些基本理念;在法律规则适用中存在“过”与“不及”的极端现象,或是过度追求道德泛化的“能动司法”,或是过分强调回避价值的“机械司法”;在易引起普遍价值分歧的疑难案件处理上,存在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僵化、简单适用的问题。因此,亟须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有效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实践要求,发挥司法解释功能,正确解释法律”[9]。一方面,在司法解释上应力求传递法律所彰显的道德价值,这就要求法官能够把握法条背后的价值理念,克服司法裁判与常情常识抵牾的现象,把个案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价值追求结合起来,把个案的法律结果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存有道德争议的疑难案件中,司法裁判应当采取向前看的态度,能够合情、合理、合法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将解决内部事实纠纷与注重外部现实效应相结合,通过一系列关注度高的案件向社会传达鲜明的裁判价值取向,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义力量。

三、法治信仰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守法普法课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全过程,是“融入”由法条表达升华为法治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科学合理的汲取致用,能够有效引领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执法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他律与规训色彩,所辐射人群与影响对象也存在阈限。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0]全社会信仰法律是法治精神的真谛所在,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代表着公众对法治的自愿遵从与自觉认同,既是法律实施最为根本的信念支持,也是实现德治与法治平衡的基本要求。法治信仰是一种兼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科学信仰,如何将科学信仰转化为善良风俗,一个基本的方法是增强法治信仰教育,在总览普法工作全局与聚焦普法重点领域双线深耕,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守法普法课堂。

1.探索全民普法进程中不断深化普法内涵的科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从1986年“一五”普法启动到2021年“八五”普法开局,历时35载的普法工作,从最初多针对工人农民与领导干部的扫盲式法律常识启蒙教育,到“六五”普法从“刀制”走向“水治”这一具有飞跃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再到始自2016年“七五”普法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标志着全民普法工作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的创新发展,普法理念与普法形式发生了深刻改变。在“七五”普法收官、“八五”普法实施的关键节点上,应当进一步探索让执法活动成为生动普法课堂的有效方式,将《民法典》列入“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落细落深。

在“十四五”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推进过程中,应对标《民法典》的“三个阐释”原则,即“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11],结合《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最新要求和主要任务,探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普法工作的科学路径。一方面,充实“以案普法”的科学内涵,着重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记录等“执法带普法”的活动中,在各级各类以《宪法》《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宣传日、周、月活动中,有意识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坚持以案普法与以理普法相结合,标示案件背后的法律事实依据与主要价值参照。另一方面,制定“德法并行”的普法规划,着眼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聚焦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以《民法典》的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作为普法宣传的内容着力点,在加强普法队伍专业能力建设、用好“智慧普法”网络平台、体现普法服务大局作用等方面聚合发力,实现各个普法环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过程渗透。

2.探究《民法典》融入大中小学思政课课程体系的有效方法

全民普法是开展法治信仰教育的重要途径,把握关键少数与重点人群向来是不同时期普法工作的基础性要求。《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1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储法功能最为强大、涵容价值理念最为丰富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相较其他法律部门,民法体系经历了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变,化零为整、臻于完善的《民法典》是对当代中国精神的立法表达,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11]这阐明了《民法典》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点人群。因此,将《民法典》融入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的课程体系,不仅是对《民法典》普法工作的路径回应,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进普法课堂的主要途径。“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民法典》融入思政课提供了政策支持,而“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则要求与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6年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有机衔接。在具体操作层面,一是要在思政课课程体系中分学段加大法治内容的占比,总结借鉴现有宪法教育的基本经验,结合各学段教育对象的成长规律,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因时制宜地融入《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从娃娃抓起,拾级而上,铸牢青少年对《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认识。二是要在思政课教学体系中建构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的体系化教学模式,形成结构合理、层次递进、螺旋上升的教育模式。不同学段的思政课教师应树立道德与法治的整体意识,变传统的分割式教学为融合式教学,围绕青少年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在道德教育内容中融入鲜活法治案例以增强道德的教益作用,在法治教育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指引以形塑教育对象的法治信仰。

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公民文明行为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8VHJ01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习近平

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N].人民日报,2014-05-05(2).

[本文引用: 1]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本文引用: 2]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胡企林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6.

[本文引用: 1]

霍贝尔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M].严存生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20.

[本文引用: 1]

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6.

[本文引用: 1]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2.

[本文引用: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EB/OL].(2017-05-17)[2020-12-05]..

URL     [本文引用: 1]

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许杨勇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1.

[本文引用: 1]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N].人民日报,2016-12-26(1).

[本文引用: 1]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

[本文引用: 1]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N].人民日报,2020-05-30(1).

[本文引用: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