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建设的实践论视野
Practical Perspective of Value Construction
编委: 牟世晶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庞立生,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部长、教授 。
本文引用格式
庞立生.
Pang Lisheng.
历史的发展一再表明:一个民族的崛起和振兴,需要必要的精神基础和价值支撑。如果缺乏健全成熟的精神力量,失去对日益巨大的物质力量和整个社会结构的精神凝聚、价值引导和文化整合能力,那么,即使拥有再强大的物质力量,这样的民族也不会真正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更不会真正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当前,中国发展的极高速度及其积累和酝酿的巨大能量,使当代中国的价值观建设显得格外重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精神基础,是当代中国价值观建设应当承担的根本任务和时代使命。
对人的精神世界及其价值观念的真实理解,是我们进行价值观建设的必要思想前提。人的精神世界及其价值观念作为人的社会生活的内在环节,常常被导入各种神秘主义的理论中,被抽象思辨地加以理解和对待。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精神世界及其价值观念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自我意识领域,而是有其客观现实的实践基础。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所实现的新世界观革命的核心要义,就在于把世界当作实践去理解,确立了理解世界的实践论视野。这一实践论视野变革和超越了抽象观念论的形而上学传统,实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哲学变革。“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实践活动是人的价值观念形成和发展的现实根基。只有从实践论的视野出发,人的精神世界及其价值观念形成发展的物质前提和实践基础才能得到真实的确认和理解,精神世界和价值观念的现实性和社会历史性才能得到客观的说明,价值观建设的客观规律才能得到科学的揭示和理解。
从实践论的视野出发,我们会发现,任何价值观念都不是纯粹抽象的主观意识,而是特定主体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的观念反映与主观表达,这一观念反映与主观表达虽然具有一定的“应然性”,会包含主体的主观性和理想性内容,但从根本上看,它又是建立在特定主体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这一客观性基础之上的,并要经历社会实践的历练才能现实地存在并反过来引导和作用于自己的社会存在。特定主体的价值观念,是对自身社会存在、地位、需要、能力、利益和价值追求的反映和表征,它与特定主体的生活实践、发展历程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其在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和社会位置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其全部的历史、命运密切联系在一起。既然特定主体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客观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价值观建设必须奠基于这一客观基础之上。以此观之,价值观建设并不是想象主体的纯粹的主观活动,我们不能把价值观建设仅仅看作观念领域的事情,似乎仅仅通过价值观念的移植或依靠抽象的观念灌输就可以一劳永逸地确立起相应的价值观念。从现实的客观角度来看,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抽象的,它总是要奠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基础之上,需要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支撑。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发展,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成为发展的最大受益者,使价值认同得以实现的共同利益基础得到普遍的拓展,才能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心理认同、情感认同和思想认同。在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中,人民群众才会不断增强价值观自信,从而更加自觉地信奉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实践论的视野出发,我们会发现,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而且具有主体性的本质特性。价值观念总是相对于特定的主体而言的,不同的主体在各自的实践基础上,自然也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一种事物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怎样的价值,都是因人而异的。一切价值和价值评价的标准,都要遵循主体性的尺度,并在人们具体历史的实践中形成和改变。从不同主体的生活实践及其价值立场出发,就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观念。在这个意义上,价值观的建设也要从主体性这一本质特性出发,真正以人为本,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尊重主体的特性、需要和利益、权利和责任,倡导人作为主体的社会责任和自觉担当,强调价值观建设中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权利和责任的辩证统一性。例如,价值观教育要充分考虑教育对象的主体性,充分尊重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需求。有实证研究发现,儿童所具有的社会经济背景对其关于权利的理解以及权利观念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家庭社会地位高的儿童由于有更多机会行使其权利,可以参加与各种社会角色的互动,这样一来,他对权利的理解就会比其他儿童更早达到相应的水平。这就要求价值观教育必须充分考虑儿童的主体特性及其社会经济背景,并尽可能地为其参与社会互动创造条件。此外,价值观教育还需要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能动性,把更多的反思意识和对话意识注入价值观教育过程,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精神交往和民主的思想对话来形成和凝聚价值共识,防止把价值观教育变成失落主体性的生硬的价值观念灌输活动。从更大的角度来看,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彰显价值追求和价值评价的核心主体。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其核心价值主体就是人民。人民主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本质区别,只有确立起人民主体的价值立场,才能使富强、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一系列核心价值观念得到现实的理解,才能明确这些核心价值观念的主体性特质及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所具有的真实意蕴。而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则要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特定的价值观念总是联系着特定主体的生存境遇、生活实践及其历史发展,总是反映着特定主体的生命经验和生命追求,具有自身鲜明的主体性特征。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光荣与梦想、痛苦与悲伤、向往与追求,只有自己最了解最清楚,也只有自己体会得最真切最深刻。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价值观是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产生与发挥作用的。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由于其自然条件和发展历程不同,产生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也各有特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页)可以说,这段话既深刻揭示了核心价值观的主体性特质,也阐明了价值观建设的重要规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价值观建设必须植根于我们的历史与实践,使价值观建设与我们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在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增强文化自信;与我们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用民族复兴的共同奋斗凝聚价值共识;与我们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在开展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实现价值追求,从而使价值观建设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从实践论的视野出发,我们还会发现,价值观念不是单一的和平面化的。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价值观念的表现形式及其呈现出来的现实形态是复杂多样的。它不仅仅表现为理论化、知识化的形态,而且嵌入在具体的制度、物质、行为之中,表现为各种不同的生活形态。例如,在日常生活世界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与人们的现实感受、心理期待内在联系在一起,价值观念往往体现为日常感性化的形态。那么,如何跨越理论化的价值观念与人民大众日常生活之间的距离,使理论化的价值观念与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和价值期待统一起来,使理论化的价值观念向人民大众能够感受得到的价值观念转化,就成为价值观建设的关键。与此同时,社会价值观念又是有层次的,它是一个包含基本价值、核心价值和终极价值在内的观念整体。其中,基本价值代表一个社会得以良性运行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基准线;核心价值则反映和体现社会本质属性并居于核心地位的价值;终极价值则体现为一个社会的终极理想和终极追求。这三个价值层次构成了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对于价值观建设而言,如若没有基本价值的守护,作为“硬核”的核心价值就会失去保护带,终极价值也会由于失去根基而沦为虚幻。当然,如果没有终极价值作为信仰追求,基本价值和核心价值就会失去精神皈依和内在超越的精神方向。核心价值则是基本价值和终极价值的中介和桥梁。没有核心价值的巩固和支撑,基本价值和终极价值就会失去现实的联结和精神支柱。因此,对于价值观建设而言,需要维护基本价值、巩固核心价值、信仰终极价值,并且使三者之间维持必要的张力和动态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