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2, 8(6): 22-29 doi: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全球治理中的爱国主义及其法治保障1

左高山, 赵聪聪

Patriotism and Its Legal Guarantee in Global Governance

Zuo Gaoshan, Zhao Congcong

编委: 牟世晶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左高山,哲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赵聪聪,中南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

摘要

只要国家存在,爱国主义就永远不会过时。爱国主义的核心是公民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在全球治理的视角下,一种爱国主义应当与另一种爱国主义相容,并可以相互借鉴,忠于自己的国家并不排斥公民对其他国家及其公民表示关切;而民族主义作为爱国主义的变种,其宣扬的价值理念往往相互排斥,要避免“爱国主义的民族主义化”。对于一国公民而言,宪法爱国主义是宪法对爱国主义的权威确认与法治保障,爱国主义体现在公民的正确行动之中。

关键词: 全球治理 ; 爱国主义 ; 公民忠诚 ; 国家认同 ;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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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高山, 赵聪聪. 全球治理中的爱国主义及其法治保障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J], 2022, 8(6): 22-29 doi:

Zuo Gaoshan, Zhao Congcong. Patriotism and Its Legal Guarantee in Global Governance. Studies on Core Socialist Values[J], 2022, 8(6): 22-29 doi:

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全球治理体系正面临深刻变革。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全球治理,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道义担当。全球治理背景下的世界主义,倡导世界公民、全球正义和人类整体利益等基本价值理念,认为人们应该有逾越自己民族、国家的道义感,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对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构成了一定挑战。然而,只要国家存在,爱国主义就永远不会过时,而且是个常说常新的话题。不可否认,爱国主义的确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有时甚至成了潜在的冲突与暴力之源。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就出现了“一个国家主张的爱国主义是另一个国家眼中的罪恶”的情形,日本军国主义宣扬的“爱国主义”不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也对亚洲各国人民犯下了难以饶恕的罪恶,而德国纳粹主义的所谓“爱国主义”则给犹太民族带来了深重苦难。在当代社会,美国前总统特朗普的“让美国再次伟大”的口号和法国总统马克龙关于“民族主义是对爱国主义的背叛”的观点,再次表明爱国主义不仅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重要问题,而且仍然是政治修辞的核心。[1]3理解上述问题和争议,需要跳出或者超越理解爱国主义的传统进路,从全球治理维度反思爱国主义。这意味着要在一种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状态中讨论这一问题,避免意识形态式的自说自话,从而将爱国主义从不容争论的政治宣传口号转变为可以交流对话并达成某种共识的学术话语。

一、全球治理中的爱国主义及其面临的挑战

关于爱国主义存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是从政治意识形态还是从学理研究的视角来理解这一概念,这也影响到人们究竟是站在国家治理抑或全球治理的立场来看待爱国主义。客观地讲,站在任何一种立场理解爱国主义都有其合理性,都能为其找到辩护理由。所谓宪法爱国主义、世界主义的爱国主义、正义的爱国主义、公民爱国主义、民主爱国主义、批判的爱国主义等各种主张,要么是无条件地理解一个人的忠诚,要么是从还原论的角度理解爱国主义。[1]4-5这些主张表明,不存在一种让所有人都认可或信奉的、绝对的、唯一的、极端的爱国主义。当然,某些特殊的政治共同体在特殊时期宣扬的有关爱国主义的意识形态可能是个例外,但这并不意味着爱国主义没有学术讨论的空间。只有在学理上厘清爱国主义的本质及其相关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爱国主义本身。

“爱国”与“爱国主义”是经常被人们混用的概念,甚至成了一部分人批判另一部分人的武器。有学者认为,在日常生活语境或政治宣传语境中可以不对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分和限定,过于繁琐的区分反而不利于日常交流和政治宣传,但在学术语境中则有必要进行区分。[2]实际上无论哪种语境都应当对二者进行区分,事实上它们的差别也非常明显。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中,“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是每一位公民的政治义务,涵盖了与公民对祖国的热爱有关的观念、情感、言论、行为等。爱国与否通常体现在公民的行动或者行为上,而不是体现在口头表达或者空洞的口号上。而“爱国主义”则主要指围绕爱国这一主题形成的有关什么是爱国、为什么爱国、怎样爱国等一系列完整的、系统的意识形态话语、理论或思想体系。需要指出的是,“爱国主义”与英文“patriotism”并非严格的对应关系,“patriotism”的基本含义是“热爱你的国家并愿意保卫它”“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可译为“爱国主义”“爱国精神”2,其含义类似于汉语的“爱国”概念。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全球治理的兴起,爱国主义面临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的双重挑战。如前所述,爱国主义的核心是公民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因而人们通常会从“我们国家”的视角来理解爱国主义,这就暗含了还有“他们国家”的存在,意味着爱国主义是在“我们”与“他们”的比较中涌现或激发的政治情感、政治观念。在这种比较中,爱国主义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对同胞的关切,但是并不排斥他者,而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建构则与对他者的贬抑密切相关。强调对本国或本民族的认同和忠诚是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共同点,引起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将二者混淆,甚至认为民族主义就是爱国主义,或者出现“爱国主义的民族主义化”[3]的倾向,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我国宪法明确反对民族主义,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因为民族主义追求建立、维持或强化民族国家,常常借助外部他者强化其内部团结,从而体现出盲目性、非理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在一些多民族的国家中,民族主义既表现为大民族主义,也表现为地方民族主义。当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凌驾于爱国主义之上时,就会出现民族分离主义的倾向,从而危及国家安全、阻碍民族进步。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民族主义对爱国主义的挑战并不会因为随之而起的世界主义的兴起而消失,因为世界主义本身也可能会对爱国主义构成某种挑战。

在全球治理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人们试图用世界主义批判爱国主义基于国家立场而存在的特殊主义倾向,用世界公民身份消解爱国主义要求的公民义务,从而造成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身份的冲突。[4]实际上,真正的爱国主义虽然立足国家视角,但并不局限于这一视角。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需要从全球治理的维度反思爱国主义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要“坚持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5]。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是爱国主义的核心,因而“立足中国”是弘扬爱国主义的前提。但是,坚持爱国主义、立足祖国,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国家的排斥。真正的爱国主义既主张本国人民热爱自己的祖国,也支持其他国家的人民热爱其祖国,并不会要求他们放弃自己对祖国的热爱,即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同时,“面向世界”意味着爱国主义是一种开放的观念体系,因而一个国家主张的爱国主义应当与另一个国家的爱国主义是相容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并且可以借鉴和学习对方。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将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结合起来。我们是国际主义者,我们又是爱国主义者。”[6]因此,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相结合,也就意味着爱国主义可以超越国家视角,而从全球治理的视野来讨论其普遍性的问题。爱国主义应当以国际主义为指向,国际主义也应当以爱国主义为前提;完全离开国际主义的爱国主义是狭隘的,而否定爱国主义的国际主义也是虚无缥缈的。

二、公民对国家忠诚是爱国主义的核心

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祖国是我们“生而入乎其中”的本体,作为自然人是无法选择自己的国家的,因此忠于祖国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然义务。[7]在此意义上,如果公民离开了对国家的忠诚而去讨论其他忠诚问题就失去了根基,因而对国家的忠诚应当置于对其他共同体的忠诚之上。从表面来看,忠于国家似乎是公民不得不如此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就公民与国家的内在关系而言,这种理解似乎过于消极。根据洛克的国家观,公民义务和公民权利具有交互性,国家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创建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全体成员的权利。[8]因此,如果国家不能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它就不能强制公民履行其政治义务。忠于祖国于是便由一种理所当然的自然义务变成了一种政治义务或法律义务,而后者包含了理性主义的因素,从而可能避免非理性主义带来的爱国主义的盲目性和狂热性。无论人们如何理解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国家及其象征总是爱国主义指向的对象,国家的构成既包括主权、人口、领土等实体要素,也包括文化、传统、文明、制度等精神要素,从而使得人们对爱国主义的理解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忠于祖国就表现出对国家的尊严、领土的完整、文明与历史、核心价值观等的高度认同。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忠于祖国与效忠政府是存在区别的,尽管政府常常代表国家,但政府只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而非国家的全部。通常而言,忠于国家表现为一种信念,不会因政府的轮替而改变。而对于特定的政府而言,公民不服从、政治异议、批评政府等公民行为常常被视为“不忠”,但这些公民往往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爱国者,因此忠于国家与忠于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会产生冲突,只有当政府无条件地维护和促进国家利益的时候,二者才具有同一性。如果“爱国主义”被滥用并导致了恶劣的后果,那么它也可能被人们认为是一种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政府鼓吹的“爱国主义”即如此。这就引出了爱国主义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即所谓正义与非正义的爱国主义的区分。

在日常生活中,忠于国家既表现为公民守法、纳税、服役等具体的行为,也体现为公民对国旗、国歌和国徽等国家政治象征物的尊重,尤其在战争、冲突等紧急情况下,牺牲个人利益乃至生命而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更能凸显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因此,对于公民而言,不损害和背叛国家利益是对国家最低限度的忠诚,而为了国家利益不惜为国捐躯和牺牲一切则是最高程度的忠诚,这些都是爱国主义的体现。[9]有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忠于国家的人只关切本国利益和人民福祉,而对他国及其人民的利益和福祉则漠不关心。对此需要指出的是,忠于自己的国家并不排斥公民对其他国家及其公民表示关切。当然,忠于国家首先意味着公民对祖国效忠,而非对其他国家忠诚,因而这种忠诚具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例如,邓小平曾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10]714邓小平的观点表明,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与其公民身份密切相关,因而对祖国和人民的爱具有某种优先性。正如麦金泰尔所指出的:“爱国主义的确普遍地、典型地包含一种独特关切,不仅仅是对本民族的关切,而且是对本民族独有的特征、优点和成就的关切。”[11]247-248我们为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感到骄傲和自豪,就是爱国主义的一种表现,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他国家的历史和文明表示认可和赞叹。正如邓小平所言:“我荣幸地以中华民族一员的资格,而成为世界的公民。”[10]714“中华民族一员”与“世界的公民”不仅体现了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有机统一,也体现了邓小平在处理国内国际关系的问题时,既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世界和平发展相结合;在解决国际争端时,虽以本国利益优先,但也考虑他国利益,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公民对祖国的忠诚只是意味着对自己的国家和同胞的关切具有某种优先性,而非排斥或者禁止公民对其他国家及其公民的关切。上文中提及的忠于祖国作为公民的自然义务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是公民出生和成长的特殊政治共同体,一旦失去这个共同体,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就可能面临问题。因为公民与国家的这种特殊关系是基本的、无法消除的,爱国主义意味着公民对这个特殊政治共同体的关切,因而对其优点和成就有一种天然的亲切感和自豪感。在最朴素的意义上,爱国就是对“生于斯”的一种特殊的感激或感恩,但爱国主义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互惠关系上的获利回报。如果将爱国主义等同于一种回报,爱国主义必然会被理解为“我对我的民族、你对你的民族展示一种特殊的忠诚”[11]249。在这种前提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冲突,一个国家侵犯另外一个国家的利益似乎在道德上就可以得到某种辩护,爱国主义就变成了各为其主,爱国者可以偏袒本国,爱国主义成了不同国家的各自表述,成了公民对自己国家的无条件忠诚。显然,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历史上的种族主义、民族主义、军国主义、反犹主义等都是披着爱国主义的外衣,给人类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因而也就出现了“一个人眼中的爱国主义却是另一个人眼中的罪恶”的情形。

爱国主义除了公民忠于国家这一核心要义,还包括公民如何对待自己的同胞,即忠于人民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爱国主义要求人们优先考虑同胞的利益,对同胞予以特殊的关切,强调同胞之间存在一种休戚与共的关系,因为人们对自己的同胞存在一种所谓“关系性义务”。[12]然而,我们不仅应该对同胞表示特殊的关切,也应该对其他国家的人民表示关切。例如,我们会对处于战争中的国家及其民众表示深深的同情,也会为在地震和海啸中遇难的他国人民而悲伤,这是从“类”的角度而生发的自然情感;有时候人们甚至对于敌对国家的人民也会产生某种同情或共情,但这种情感并不会影响自身的爱国主义及其表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既要考虑国家的自身利益,也要从全球战略出发考虑人类的共同利益问题。

综上所述,爱国主义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政治美德,其核心是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即使在全球治理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国家应当大力倡导和培育公民的爱国主义美德,爱国主义教育是培养这种美德最重要的方式。

三、宪法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

诚如上文所述,在全球治理的宏观背景下,对爱国主义的理解不能局限于狭隘的民族立场,但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却不能脱离国家视角,而且必须立足国家立场。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最重要的是宪法的保障,因而宪法爱国主义是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重要问题。宪法爱国主义提供了一种既不同于民族主义,又不同于世界主义的视野。[13]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宪法是根本大法,其对爱国主义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威性。由于民族主义具有封闭性、排他性与盲目性,所以我国宪法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主义,这也是宪法爱国主义的基本立场,有利于促进形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我国已经结成“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力量,阐释了爱国主义的政治语境,同时指出我国爱国主义的主体并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由此看出,爱国主义指向的对象不仅是宪法意义上的国家,还包括文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这为我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生活方式多元化背景下解决爱国主义教育问题提供了可能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未对爱国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其序言明确提出爱国者是指“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人。邓小平在针对有人歪曲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时曾指出:“有人说不爱社会主义不等于不爱国。难道祖国是抽象的吗?不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爱什么呢?港澳、台湾、海外的爱国同胞,不能要求他们都拥护社会主义,但是至少也不能反对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否则怎么叫爱祖国呢?”[14]392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在多个重要场合关于“爱国者治港”的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了爱国者的具体条件:“爱国者的标准就一条,赞成中国收回香港,拥护国家统一”[10]902;“什么是爱国者?赞成、主张祖国统一的就是爱国者”[10]915-916;“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15]。上述观点表明,拥护祖国统一是爱国者的前提条件,邓小平关于爱国者的思想与我国宪法高度一致,体现了邓小平对我国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习近平针对香港地区由乱转治的重大问题,强调了“爱国者治港”对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性:“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16]421“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香港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长治久安。[16]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主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维护民族团结。宪法爱国主义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认同,就是关于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与法律认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民族主义的错误言论仍然存在,疆独、藏独、台独、港独等分裂势力猖獗,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在宪法的框架内主张爱国主义,基于宪法爱国主义保障和促进国家统一。这是因为宪法爱国主义具有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以消解民族主义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可以避免不同共同体可能出现的“爱国主义的民族主义化”,能够为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提供基础。我国宪法明确反对民族主义,因为民族主义主张特定民族的利益与价值优先于其他民族,而宪法爱国主义则可以防范民族主义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政治风险。

我国宪法明确倡导爱祖国的公德。爱祖国和爱国主义教育是宪法爱国主义的具体内容。爱祖国是我国宪法提倡的重要公德之一,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因而具有强制性,成为公民普遍的行为规范。“爱祖国”与“爱国”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但还是存在细微的差别。“爱国”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之一,是主要针对公民而言的个人之德,并没有被写进我国宪法。而就宪法爱国主义而言,爱祖国作为我国宪法倡导的公德,不仅针对的是宪法框架之内的本国公民,还可以针对移居或生活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华人华侨,因而是宪法爱国主义的基础。

就内容来看,宪法爱国主义包括积极的爱国主义条款与消极的爱国主义条款。积极的爱国主义条款包括倡导性的和指令性的条款,常常用“有……的义务”“必须”“应当”等法律用语表达。例如,“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上述宪法条款对于爱国主义具有重要的建构作用,因而也可以称之为“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消极的爱国主义条款是指禁止性的条款,常常用“禁止”或者“不得”等法律用语表达。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由于这些禁止性条款对爱国主义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因而也可以称之为“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防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家、社会、集体、个人造成危害,从而保护宪法及由此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主权和人民权利等。在这种意义上,爱国主义是一种重要的公民美德。按照苏格拉底美德可教的逻辑,爱国主义教育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我国宪法倡导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被明确写进了我国宪法,这表明爱国主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伦理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这便纠正了一些人认为爱国主义教育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说教的错误看法,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内容,从而构建国家在政治、地理、文化等要素上的整体性,为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就会被种种资本主义势力所侵蚀腐化。”[14]369当然,宪法爱国主义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政治实践中,首先要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同与践行,也要得到广大华人华侨的认同。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理念,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但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在两岸四地对爱国主义的理解和爱国主义教育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这是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的现实。当然,我国宪法只是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纲领和框架,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实际的政治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贯彻执行和落实其所提出的爱国主义精神,因为“爱国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17]。总之,我国宪法是爱国主义教育最重要的法治保障,而爱国主义也必须体现在公民的正确行动之中。

综上所述,虽然全球治理的深化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对国家主权和国家认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爱国主义过时论”“爱国主义的民族主义化”等论调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但并未影响到爱国主义的存在根基,爱国主义依然是世界各国凝聚人心、团结国民、捍卫国家利益的精神动力。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中,要积极面对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世界主义与爱国主义之间的张力,在承担更多共同的但有区别的国际责任的同时,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而宪法爱国主义无疑是最为重要、最为权威的保障,应该加强对我国宪法中有关爱国主义条款的学习、理解和诠释,全体公民有义务认真维护和弘扬宪法爱国主义。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政党伦理建设百年史研究(1921—2021)”(项目批准号:19ZDA035)、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阶段性成果。
相关释义可参见: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M].7版.王玉章,赵翠莲,邹晓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459;英国柯林斯公司.柯林斯高阶英汉双解词典[M].姚乃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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