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2, 8(6): 30-40 doi: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实践样态评析1

吴俊, 薛天涵

Analysis on the Integration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into Judicial Adjudication Practice

Wu Jun, Xue Tianhan

编委: 牟世晶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吴俊,哲学博士,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

薛天涵,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国各级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类型的司法裁判中得到了系统体现。从当前实践样态看,存在显性援引仍显不够、少数价值观体现不足、释法功能较弱、说理较为宽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源地位界定不一等问题。在把握融入的界限、提升融入的能力和保障融入的规范性上下功夫,可以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实效。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司法裁判 ; 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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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 薛天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实践样态评析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J], 2022, 8(6): 30-40 doi:

Wu Jun, Xue Tianhan. Analysis on the Integration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into Judicial Adjudication Practice. Studies on Core Socialist Values[J], 2022, 8(6): 30-40 doi:

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司法裁判具有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功能,通过司法裁判彰显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有助于人民群众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国各级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类型的司法裁判中得到了系统体现。然而,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要求相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作用的发挥仍不尽如人意。本文拟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来考察现阶段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实践样态,探究实践中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实效的路径。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呈现出良好态势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它们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导原则,也对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各级法院积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释法、说理司法实践中渐成引领之势。

1.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代表的相关裁判文书数量大幅度增长

自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逐年攀升。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我们对直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的裁判文书进行了统计,从2013年12月到《指导意见》出台的2021年,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从1例增长至24123例,2021年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比2020年增长了10倍多。2021年直接引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裁判文书数量比2020年增长了4倍多。其中,民事案例占主要部分,基本覆盖了全部案由。

201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通过个案指导的方式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参照范本。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公布了四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39例)以及指导性案例(4例)3,包括劳动纠纷、专利侵权、合同纠纷、赡养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多个案由,亦涉及网络侵权等新领域,文明、和谐、平等、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理念得到大力弘扬。案例结合个案事实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进行具体诠释,实现了抽象的价值观与具体纠纷事实的结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4,包含对前案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法律推理方式的遵循,这使得同类案件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典型案例虽不具有参照的强制性,侧重于法治宣传教育,但作为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遴选和加工后的产物,它亦被赋予了典型意义,对同类案件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增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辐射面与影响力,在其示范引领下,2017年至2021年的五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数量超过了100万件,年均增长率达24.31%。5

2.以或显或隐的方式彰显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蔚然成风

司法裁判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通过司法裁判,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处罚,司法裁判的过程即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融入裁判文书已蔚然成风。

显性援引是指裁判文书在判决理由或裁判要点中直接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概念或“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具体价值理念。如在指导性案例“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中,法院不仅在判决理由部分明确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通过个案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地位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及其精神的关联。这种显性援引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基本理念与案件事实直接对应,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可感性。

隐性融入是指裁判文书中并未写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具体价值理念,但在裁判推理和论证中却蕴含了其精神内涵,较为典型的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批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143号中,裁判要旨没有明确指出运用了哪一价值理念进行判案,但实际倡导了网络公共空间文明友善的行为方式。此种隐性方式较为含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嵌于法官对案件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中。

法院还对一审判决中明显有悖于社会大众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案件进行及时纠正,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在“电梯劝烟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表示:“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6在这种关涉道德评判的热点案件中,法官直接进行价值宣示,破解“劝不劝”“扶不扶”“救不救”等困扰人民群众的法律和道德难题。

3.多层面多领域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初见成效

无论是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本身的显性援引,还是将其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相糅合的隐性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类型的司法裁判中都得到了系统体现。

诚信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的价值引领作用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中得到了充分彰显。在“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7在“马某诉佘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1]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要求双方当事人秉持诚实、善意,它在不同民事活动中彰显的具体面向不同,前案侧重于商业诚信,后案侧重于个人品德。在刑事案例方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中,“丘某良诈骗案”“金某伪证案”“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三起刑事案例分别涉及个人诚信、司法诚信和商务诚信三个层面。“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行政案例的判罚则彰显了学术诚信。诚信价值理念的多层内涵在多种裁判类型中得到了系统体现。

除诚信外,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少援引其他价值理念的刑事裁判文书,例如“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友善要求人与人之间要和谐相处,……能心平气和,也能容人之过”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部分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裁判依据,例如“潘某犯受贿罪一案”中,一审法院提出:“被告人前期工作期间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9在行政案例中,裁判文书还涉及文明、法治、平等、和谐等价值理念,如“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体现于法律的理解适用之中,要求适度包容,找好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的更佳平衡点” 10。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权利分配,可以提高分配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总体上看,民事案例重在维护平等主体间的基本交往规范,司法裁判中援引关涉个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较多,刑事案例与行政案例中援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往往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相对应。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存在的现实问题

《指导意见》颁布至今不足两年,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从当前实践样态来看,存在显性援引仍显不够、少数价值观体现不足、释法功能较弱、说理较为宽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源地位界定不一等问题。

1.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显性援引仍显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第25批4件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中,均未明确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9个典型案例中,仅有2例案件在裁判理由中直接引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8个案例在裁判结果部分提及相关核心价值,其他案件均通过二次解读来体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来看,2013年12月到2022年10月期间,全国各级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释法说理的案件有3万余例,总案件数达1亿2千多万例。各省法院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在总案件中占比不一,但总体上引用率不高。11

实际上,司法裁判文书的受众对象不只是法律专业人士,更多的是社会大众,后者往往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隐性融入方式由于没有在裁判文书中直接点明案件对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会导致大众难以从专业的“法言法语”中获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不易建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个案事实间的有效关联。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教育功能在于通过反面典型,让受众直观清晰地感受到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认清是非对错,辨明可为与不可为。如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现度不够,就必然会降低大众接受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个案事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价值理念确实无法对应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方向的,如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环境公益、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蕴含的价值导向,可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体现。

2.富强、民主、自由价值理念在司法裁判中体现不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在2017年至2021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数量占总案件的35%,社会层面的占比为34%,个人层面的占比为31%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层面的占比较为均衡。然而就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而言,涉及某一层面的某个价值理念则较为集中。在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中,涉及诚信价值理念的案例占据首位(16件),其次是文明(12件),再次是法治(9件),友善位居第四(6件)。此外,涉及和谐、爱国、敬业价值理念的各2件,涉及平等、公正价值理念的各1件。13表1

表1   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频次

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频次2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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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是司法裁判实践的缩影。在这些案例中,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与社会层面的自由体现不足,个人层面的诚信、国家层面的文明和社会层面的法治价值理念则得到了充分彰显。在民事案件中,诚信涉及保险合同领域的诚实守信、市场活动领域的诚信经营、不得虚假作证的诚信诉讼、遵守法律法规的诚实守规、网络诚信义务等多个方面;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诚信涉及个人诚信、商务诚信、司法诚信和学术诚信。弘扬文明价值理念的案件不仅涉及家风文明、乡风文明、社风文明、文明用工,还包括个人的文明出行、文明交往和文明健身。涉及法治价值理念的案件,既彰显个人层面的法治精神,也强调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社会的法治意识、平安法治乡村建设、英雄的法治能量等。不难看出,尽管在理论宣传中,文明、法治和诚信分属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实际上它们却是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共有的价值理念,这在两类案例运用中得到了充分显现。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目标,难以将“和谐”仅与国家价值目标相对应、“法治”仅与社会价值取向相对应,而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诚信道德建设方针,也不能将诚信理论上窄化为个人品德。[2]这种理论上的不彻底,容易导致实践中的不对应,产生歧义和矛盾,因此出现了裁判文书中的“跨层使用”。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释法功能较弱,说理较为宽泛

根据《指导意见》,释法和说理作为裁判依据还是裁判理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两个面向。从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还主要停留于说理层面,与其作为裁判理由发挥说理功能相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释法功能较弱。2016年3月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列明了相关法条,有助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体规范相对应,在其余3个批次的29件典型案例中,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部分以说理为主,仅有“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等7例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相结合进行阐释,明晰法律内涵。就释法内容而言,部分案件并未列明具体法条,仅指出涉及的法律名称,对法律规范蕴含的价值内涵阐述不到位。如“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的“典型意义”部分,虽然指出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对男女平等的整体规定,但并未结合具体法条依据进行阐释,对法律本身蕴含的平等价值理念解读不充分,未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释法效果。

说理宽泛主要表现为混用或笼统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存在“贴标签”的现象。如在“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恶意拖欠劳务费用的行为,与国家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14恶意拖欠劳务费用直接违背了公正、法治和诚信价值理念,法官却在判决书中简单罗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说理粗略,机械套用,显然无法起到对象化说理的应有效果。又如在另一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放弃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正当行使权利,被告基于保险合同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均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5这一判决理由并未指出原告行为具体违反了什么价值理念的要求,泛泛而论,未能深入挖掘和阐释对应价值理念的内涵,无法实现价值与事实的有机结合,不能达到说理的应有效果。当前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个案事实的结合主要停留于价值宣示,缺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必要诠释,欠缺对案中行为是如何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揭示,对对错是非的笼统评价以及基于事实对裁判结果的宽泛说理,无法真正达到通过司法裁判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的目的。

4.对法源地位界定不一,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究竟在司法裁判中起到何种作用,是否具有法源地位,是其融入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此,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亦无法给出标准答案,在认识和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三种看法:

第一,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具有同等法源地位。此类观点认为,法律原则是具有根本性的成文法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作用的方式与诸如“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高度一致,由此可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类似法律原则的正式法源地位。[3]实践案例如“无锡宝美斯服装有限公司、曹恒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案”,二审法院指出:“曹恒平以此为由要求宝美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了诚信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不应支持。”16

第二,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与法律规则同等的正式法源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电子艺界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一案,法院提出:“无论是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来看,还是结合其实际使用的情况看,均不存在如前所述的有悖于商标法规范、其他法律规范、裁判确定的规则以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情形,无证据证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17在这里,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并列使用,在形式上赋予了其与法律规则同等的正式法源地位。

第三,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外因素,只能进行价值宣示或价值指引,补强说理论证,不能作为正式法源成为判决的依据。如在“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的说理部分,法院提出:“英雄烈士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18在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法律的修辞手段,发挥价值宣示、指引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完善路径

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需要长期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善于总结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看法和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展开深入研究,是解决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问题的基础。在把握融入的界限、提升融入的能力、保障融入的规范性上下功夫,可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效果。

1.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在司法裁判中的关系,把握融入的界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4],它既是个人的“小德”,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大德”。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宗旨。

法理学家德沃金曾说:“法律上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包含着道德性维度,从而始终存在产生特殊形式公共不正义的风险。法官不但必须判定谁应当得到什么,而且必须判定谁行为得当,谁尽到了公民责任,谁因蓄意、贪婪或者浑噩而忽略了自己对他人的责任,或者夸大了他人对自己的责任。”[5]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可以避免法条机械主义,增加判案的灵活性,正确作出法律解释,保护有道德之人,有效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需求。然而,“自然正义的准则要保障法律秩序被公正地、有规则地维持”[6],司法过程必须首先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脱离法律条文易造成以德代法,背离现代法治的要求。此外,司法具有谦抑性,司法活动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需保持适度隐忍与谦让,不能过于主动介入社会纠纷,应当尊重立法权、执法权,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权是有边界的,有所能亦有所不能,法官应当在司法权的边界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准确、充分地融合,发挥主观能动性,追求个案的正义。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在司法裁判中的关系,把握道德入法的限度,始终将法律规范摆在首位。司法应当遵行立法,这是现代社会中权力划分和运作的应有之义,法律适用者应当依照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行事,而不能为所欲为。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法律文本、司法解释等正式法源,在法律体系内部寻找判案依据,坚持用法律的逻辑而非道德的逻辑证成判决。当上述正式法源不能为案件纠纷提供依据时,可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要点,此时其法源地位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相近。这是因为,在立法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精神广泛渗透进《民法典》等多部法律法规,正全过程、全方位地贯彻落实于司法解释工作中,已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司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制度约束力,是同类案件应当参照的标准,这在实际上承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在释法说理时,应当超越单纯的价值宣示,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将其作为法律秩序内在统一性与评价一贯性的基础,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补充说理、补强论证,填补法律空白或化解规范间存在的分歧。

2.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主动性,提升其运用能力

法官是司法裁判的实际操作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关键在于法官能否积极、有效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积极,涉及法官的意愿和态度,需要法官具有主动运用的自觉性;有效,关涉法官的能力水平。这两者对于个案诠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融会贯通缺一不可。《指导意见》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法官业务培训,坚持学习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重,实则就是为了在这两方面有所提升。

如何激发意愿,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主动性?一方面,通过学习、培训和研讨,使法官高度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必要性。通过司法裁判,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肯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惩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如在“冷冻胚胎案”“北雁云依案”等疑难案件中,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填补法律漏洞与空白,弥补法律模糊性与机械性的弊端,缓和法的确定性原则与作出正确判决之间的张力,保证法治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官惟有发自内心地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必要性,才会在判案时积极主动援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激励机制,激发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如《指导意见》中提到优秀裁判文书考评激励机制,即积极组织开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评选结果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中,法官需要提升的能力水平涉及释法和说理两个方面。在释法方面,法官需要具备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的能力,以及在遇到疑难案件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法律漏洞填补以及作出正确的法律解释的能力。在填补法律漏洞方面,《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了民商事案件中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和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此时,法官应正确处理习惯、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独填补法律漏洞时,必须通过法律推理与论证使其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明确表达出适用的前提性步骤。在法律解释方面,《指导意见》第九条指出,应当正确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的方法推进释法说理。法律解释首先是对法律文本的理解与说明,文义解释应当处于第一位。法官必须优先尊重法律文本,准确解读出法律规定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而后可以辅助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探寻文本真意。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化的有机诠释方式。

在这里,准确无误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是法官作出符合人民群众道德意愿之判决的前提,否则即使严格按照司法裁判的形式和规则,也无法完全保证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不仅是裁判者,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者与传播者。实现这三种身份的有机融合,通常需要法官完成:第一,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知和价值认同;第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衡量自身言行的价值标准,形成个人道德习惯;第三,遇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引发社会道德关注的情境时,作出符合个人道德习惯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判决。保证司法裁判的道德性亦是法官的职业伦理所在。

裁判是说理的艺术,“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7]可见,在说理方面,法官要说的“理”不仅包括事理和法理,还包括情理和文理。除了应具备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水平外,法官还应是一位通达情理、在修辞表达方面具有良好素养的人,否则难以达到《指导意见》中“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的要求,从而也难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认可度和满意度。

显然,法官释法说理能力的提升需要久久为功。为了提升法官释法说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在提炼的裁判要点中规范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发挥的作用,为同类案件提供更明晰的参考标准。各级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应加强对个案中释法说理的指导,形成代表性的裁判规范,贯彻相关精神与原则。为保证类案的一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裁判中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解释规则,包括在各种解释方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担的角色以及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模式。

3.定期发布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指导性和典型案例,保障融入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通过个案指导的方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作出诠释,勾画出以司法判决为载体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照范本。以案弘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寓教于案,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已成为我国司法裁判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可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选编数量与类别。首先,主动关注有关富强、民主、自由价值理念的司法裁判,筛选合适案例进行加工整理。其次,推出更多刑事、行政等领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再次,对照《指导意见》中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六类案件,新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需加强对“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的关注,目前公布的典型案例集中于英烈保护、助人为乐,而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还体现不够。为立足时代、国情和文化,积极回应大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也需要适当增加“涉及新情况、新问题”的指导性案件、典型案件。

为了确保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从而增强其权威性和示范意义,一定要深究个案事实与相关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贴合度,既不能含糊笼统、泛泛而谈,也不能牵强附会、曲意逢迎,当然也不能出现疏漏差误,忽略重要的关联价值。如在典型案例之“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的典型意义定位于“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19实际上,在中国式熟人社会中,通过司法为此类无凭证契约担保,为友善价值理念遭遇的现代性冲击提供了法治保障,弘扬了中华民族互助友善的优秀道德观念,但这在案件裁判文书和典型意义总结中并未被提及。在这类案件中,要充分展示与案情相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解释其与案件的对应关系,注意说明各价值理念之间的逻辑联系,力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且准确地融入司法裁判,保障释法说理的规范性。在法律修辞上,注重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相结合,力图形成公众读得懂、看得进、记得住、传得开的优秀案例。为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显现度,建议多采用显性融入的方式。

“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是《新时代公民建设实施纲要》强化法律法规保障,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的举措之一。可在宣传全国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国文明网设立专题,发布相关案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宣传双管齐下,扩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传播面以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公民文明行为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8VHJ013)、2021年度清华大学青少年德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以201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为起点,2022年10月,我们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数量进行了统计,近十年来的数据依次为:1例(2013年)、14例(2014年)、89例(2015年)、331例(2016年)、485例(2017年)、1001例(2018年)、1624例(2019年)、2252例(2020年)、24123例(2021年)、8820例(2022年)。直接引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裁判文书为79例,逐年数据分别为:3例(2015年)、1例(2017年)、5例(2018年)、4例(2019年)、10例(2020年)、44例(2021年)、12例(2022年)。由于以单个核心价值观作为检索词进行检索存在实际困难,容易引起误差,因而在此未做数据呈现。例如以“法治”为检索词,出现“《法治日报》”或为当事人主张(“中国是法治社会”)而非判决依据、理由等现象。
分别于2016年3月8日、2016年8月22日、2020年5月13日、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和第25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应当参照”的规范内涵,法学界尚存争议。笔者以为,此处“应当”可理解为“必须”,为强行性规范,“参照”的对象不仅包含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更包含特定情境下的法律推理方式。
具体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6661.html)。
(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547号判决书。
(2020)内0203刑初457号判决书。
(2013)望刑初字第00277号判决书。
(2021)京02行终353号裁定书。
例如,2013年12月到2022年10月,北京市法院系统上网的裁判文书共计400多万件,其中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书有1400余例,在山西省法院200多万件上网裁判文书中,仅有200余例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体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6661.html)。
同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可能涉及多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
(2021)甘10民终1182号判决书。
(2022)陕03民终1202号判决书。
(2022)苏02民终4375号判决书。
(2018)最高法行再90号判决书。
(2019)浙0192民初9762号判决书。
参见(2014)酉法民初字第02501号判决书。

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N].人民法院报,2020-05-14(4).

[本文引用: 1]

戴木才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几个基础理论问题的思考

[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4):176.

[本文引用: 1]

孙光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

[J].中国法学,2022(2):204.

[本文引用: 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68.

[本文引用: 1]

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许杨勇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1.

[本文引用: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7.

[本文引用: 1]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3.

[本文引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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