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导1
The Guide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for "Judicial Justice" in the New Era
编委: 朱效梅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董翠翠,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
王淑荣,法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关键词:
本文引用格式
董翠翠, 王淑荣.
Dong Cuicui, Wang Shurong.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章来论述,这足以表明法治建设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中的重大意义。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捍卫司法公正是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主线。所谓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1]22。如果司法不公正,这本身就是对法的颠覆性和毁灭性破坏,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可以说,如果公正不存在,那么法就是“存在的无”。在这个意义上,“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1]147。进一步,如果说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司法公正。西方的司法公正是在西方价值观指导下的虚假公正,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则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下的司法公正。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司法公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方向并捍卫新时代的司法公正,才能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一、司法制度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是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定纷止争的活动,纠正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从司法活动的构成要素来看,其主要是由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评价等要素构成的综合性法治活动。与此相应,司法公正包括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评价公正,其中,司法制度公正居于首要地位。
1.国家制度公正是国家共同体的首要正义
“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2]司法制度的性质取决于国家制度的性质。法律是国家上层建筑,因此,司法制度必须与国家制度保持高度的同质性。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具体表现形态。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人类社会中包含多种正义,其中国家制度的正义是首要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制度是由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诸多制度构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之所以把国家制度的正义作为首要正义,是因为国家制度的正义是国家共同体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当中个体行为正义与否的尺度,关于公正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国家制度的正义标准作出的,国家制度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渗透的、自始至终的影响。法是为了保护国家共同体的正义,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方略和模式,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1]272。法治的终极价值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是说,国家制度的正义是关于大是大非的问题,即整个共同体的正义问题。
在国家制度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和资本主义司法公正的异质性区别。首先,私有制天然是不公正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代表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实现少数人利益最大化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价值。其次,私有制决定了西方司法公正的虚假性。国家制度的公正是国家共同体的首要正义,如果国家制度是不公正的,那么建立在其国家基本结构基础上的其他一切公正就失去了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是国家制度正义的重要体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西方司法公正的虚假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本质,就是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凡是破坏人民权利和利益的,都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给予制裁。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就是要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法律只是保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而不是保护劳动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公正的本质内涵提供了价值向导。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以国家制度公正为正义性基础。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3]123,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因而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根本性质,也决定了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价值。
2.司法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法治生命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4]1正如商品交换中的天平是保证公平正义一样,如果天秤不准,就会破坏商品交换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保证一切商品交易公平正义的天平,衡量着一切社会活动的公正性。司法公正在保证整个社会生活公正性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1]98这一科学论断揭示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辩证关系,强调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习近平还强调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5]96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于公正,司法不公正就不能引领社会公正。因而,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公正的价值引领。追求司法公正是民众对司法的根本期望,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守住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守住国家共同体的法治生命线。
3.司法制度公正的最高价值诉求是人民至上
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本质是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6]不同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性,社会主义司法公正以人民至上为最高的价值诉求,要守住人民的心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时代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5]67这充分表明了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为了谁、服务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司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由人民来评判。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1]147,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不法侵害,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至上作为旨归,在其12个价值理念中,人民至上贯穿始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特征。为此,要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司法公正,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二、司法行为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导
司法主体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践者和责任人。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等问题构成了司法主体价值取向的司法观。司法主体总是在司法观引导下从事司法行为。司法观是司法主体对待司法的总体看法和根本立场。司法主体为或者不为、该为或者不该为,都取决于司法主体拥有何种司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信仰体系中最高层次的价值观念,统摄决定着其他一切领域里的价值观,也决定了司法观,是司法观的向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德法共治的理念,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两者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方向指引。
1.司法观是司法主体的行为选择依据
价值观是主体关于价值问题的反映与判断,是区分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等的总观念;是理性化的、具有观念形态的层次,包括信念、信仰、理想等;反映着主体的认知和需求状况,指导人们在已有的知识基础之上,按照自身的尺度进行价值选择和定位,是推动以及指引主体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体系。在司法活动中,为谁司法、怎样司法是关涉司法公正与否的核心立场,这些都取决于司法主体的司法观。
司法观对司法主体的决定作用,首先体现在司法主体自我意识的追问方面。主体意识是价值观念发挥作用的首要因素,是全部价值观念的核心和灵魂。主体意识自我定位是指“以谁的地位、立场、利益为根据,反映和代表谁的意志”[7]211,即“‘我’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有怎样的权利、责任和归宿?等等。一个主体只有对这些有了明确的定位,才有自己价值观念的立足点和出发点”[7]2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主体,既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与期待,也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与使命。司法主体承担的社会角色与使命,决定了司法主体从事一切司法活动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就是说,司法主体通过对自身角色、地位、使命的追问,进而确立奉法强国的坚定信念,明晰一切司法行为指南和选择依据。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主体要做到司法行为上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在司法观的指导下,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司法行为的价值选择作出规范。第一,司法行为的实施立场应当坚定且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为的实施必须要坚持政治立场、人民立场、法律立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背景下思考和实施司法行为。第二,司法行为的实施方式应当合理且合法。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从其行为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维度和合法性维度进行判定。第三,司法行为的实施动机应当积极且向善。积极且向善的动机是确保司法行为公正的重要支撑点,如果动机不纯正,其作出的司法行为也必然是不公正的。第四,司法行为的实施目标应当利国且利民。司法行为的实施要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原则,因为只有在利国且利民的目标引导下,才可能作出公正的司法行为。而要做到上述四个方面,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司法主体的司法观,进而引领司法主体公正司法。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了司法主体的司法观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价值观不是单一化的,是多样化的共存状态。”[8]司法主体作为特殊的群体,要坚持作为国家共同体法律实践者的特殊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是国家共同体在实践中凝练出来的最具约束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多元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国家共同体最高层次的价值观,对司法主体价值观的生成起主导作用。因此,应引导司法主体形成具有价值共识的“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9]。只有以此司法观为导向公正司法,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司法观的向导,司法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里的具体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司法主体司法观的根本性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正义性决定了司法主体司法观的正义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公正,不只是强调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公正,更是兼顾结果的公正,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公正。”[3]11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价值追求,为司法主体司法观的正义性提供了根本导向。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主体提供德法共治的行为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具体化。”[10]26司法主体不仅要坚持法治公正,同时要坚持道德公正,德法共治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16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对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肯定性评价和判断标准。以爱国价值理念为例,当评价某个人很爱国时,一方面表达的是赞许和肯定,另一方面蕴含着爱国行为的判断标准,如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价值理念,不仅表达出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观点,而且会在评价的过程中转换为判断标准,指引人们的行为选择。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两者相结合的桥梁和媒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4]1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过程,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主体行为选择的向导方面。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为司法主体提供评价性指向的同时,为其提供了判断标准,从而将价值观转换为司法裁判中的规范或标准。而在这之中,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浸润法治规范,从而实现德治与法治的互动和融合,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落地,为司法主体提供德法共治的行为选择方向。
三、司法裁判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导
司法裁判是否公正的标准应该遵循普遍性原则,即主要看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是否公正涉及谁来裁判、为谁裁判、用什么裁判、怎样裁判的问题,从根本上看都是涉及价值观的问题。谁来裁判?人民是阅卷人,法官代表人民行使裁判权。为谁裁判?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作出裁判。用什么裁判?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来裁判,有法理依据和价值依据。怎样裁判?这是裁判方法问题,但归根结底是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向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裁判制度为标准。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裁判公正提供法理向导
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价值理念在法治层面的具体体现,为司法公正评判提供了法理向导。所谓法理,是指“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观念、规律、价值追求及正当性依据”[11]。司法公正与否,首先应从法理的维度进行考量,评价标准要有法理依据。
司法是否公正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评价,是社会成员关于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价值判断。因此,司法裁判是否公正,一方面,要看司法活动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现着法的精神和实质。正如习近平所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5]38同时,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体现着社会公平的底线要求。维护正义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要看司法活动是否符合人民感受正义的价值理念。“‘法治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12]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要在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活动全过程,引领正确的司法裁判,实现法律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裁判公正提供立场向导
司法裁判中谁来裁判、为谁裁判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立场问题。所谓立场,就是人们想问题、办事情应当坚持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方向性。面对同一个问题,如果立场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以及采取的行为方式就会有很大的差别。拥有科学的立场是作出正确评判的前提。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司法裁判首先要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以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志为根本要求,将人民的立场作为司法裁判公正的基本立场。此外,司法裁判也是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所以还应坚持政治立场和法律立场。
首先,人民立场是司法裁判的基本立场。所谓人民立场,就是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最广泛的基础,视为人民权益保驾护航为根本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就是使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使司法成为守住民心的坚固防线。人民立场是基本立场,任何一种合乎公正意义的司法行为的产生,必定是在坚持人民立场的前提下作出的。
其次,政治立场是司法裁判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5]34这表明法治与政治密切联系。裁判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裁判公正作出科学的评判,需要正确的政治立场。所谓政治立场,是指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对待各种问题的基本态度,具体来说就是人们的思想、言论和行动代表哪个阶级或阶层的根本利益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坚定政治立场,就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裁判,一方面要看司法裁判是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否确信党领导法治的政治定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保证。另一方面,要看司法裁判是否坚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社会主义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既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司法,又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思路和司法模式。只有坚定了政治立场,才能真正尊重中国国情,形成公正司法的意识自觉和行为自觉。
最后,法律立场是司法裁判的重要立场。法律立场是指司法行为的实施是否以法律为依据、维护法的权威、体现法的价值。坚持法律立场就是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办事、为民司法。“司法主体在司法过程中身体力行公正裁决,才能从内心深处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亲近的情感,这种情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坚定的信念和信仰,又可以成为支持法律的实施和自觉遵守法律的强大精神力量,而这种力量正是司法独立得以维持的民众基础。”[13]因而,在司法案件中,司法行为的实施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运用法治思维来想问题、办事情。没有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司法行为必然是不公正的,也必然会降低司法伦理的实效性。但无论是政治立场还是法律立场,最终都指向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都体现为人民的立场,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裁判公正提供内容向导
司法裁判的标准包含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法律标准、社会标准、法理标准。为了确保这三项裁判标准的客观性,进而保证司法公正,就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向导。
首先,“法律标准是司法公正评价的根本标准”[14]53。所谓法律标准,主要指法律规则标准,“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在于法律规则是否得到了准确适用”[15]。法律的标准强调司法裁判的主体在进行司法审判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夹杂任何情感偏私。如果司法主体即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能严格遵守法律,而凭个人偏好来进行裁判,必然会导致司法裁判不公。也就是说,司法行为本身要符合法律规范,司法主体不能随意实施司法行为,必须遵照法律。然而,法律要靠人来执行。在司法裁判中,法律能否得到准确适用主要取决于司法主体。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业务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每一个司法主体都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明确法律标准,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业务能力。
其次,社会标准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司法主体在实施一定的司法裁判行为时,除了要考虑法律规范外,还要注意社会的公序良俗,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态度,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作为衡量司法裁判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人民群众缺少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往往会用伦理道德来衡量司法裁判,因而司法主体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应适当将社会伦理道德作为考量因素。
最后,法理标准是指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法的精神和法律理性。将法律精神和法律理性视为衡量法律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准,同样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法理标准是“法律标准的抽象和升华”,“可以弥补法律作为文本的僵化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作为法律理性,法理标准又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可以消除社会标准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缺陷,最大程度克服社会标准的主观性特征”。[14]55为了调和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冲突,要将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价值尺度。总的来说,在司法裁判公正与否的评判中,首先要以法律标准作为基础;在不违背法律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引入社会标准进行评价;当社会标准与法律标准的评价结论相悖时,则需要引入法理标准,通过相关法理标准的衡量,作出个案公正与否的最终判断。司法裁判公正与否,要将“法律—社会—法理”三方面标准相统一。而要坚持三者相统一,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要有共同的价值认同标准,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提供了全社会认同的价值基础,从而为司法裁判提供价值向导。
综上所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公正又是法治现代化建设中最为基础性的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司法的制度公正、主体的行为公正和司法的裁判公正。司法公正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判的每个环节,为司法公正提供法理向导、立场向导和内容向导,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