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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在诸种争议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争论,不但在法治理论中对抗性最强,也在法治实践中影响最大。因此,走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对抗性论争,明确“法治”的内涵,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最大共识是程序法治。如果我们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放在具有内在联系的道德序列的两端,那么,程序法治是居于其间的一种独立形态,而且应该成为法治观念的核心共识。这是因为,一方面,程序法治的价值内涵比形式法治“厚”,避免了倒向法律工具主义和人治的危险;另一方面,程序法治的价值内涵又比实质法治“薄”,避免了倒向善治、从而模糊法治界限、增加法治不确定性的危险。
引用本文:
曹刚. 论程序法治*[J].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16, 2(4): 20-26.
链接本文:
http://scsv.tsinghuajournals.com/CN/Y2016/V2/I4/20
C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