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4, 10(3): 78-87 doi: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缘由、现实问题与推进理路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学理性补充

阮博

The Generation Reasons, Practical Problems and Promotion Approaches of Legalization of Patriotism Education—An Academic Supplement to the Patriotism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uan Bo

编委: 李江静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阮博,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摘要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既有充足的理论缘由,也是凸显爱国主义教育战略地位、应对爱国主义教育突出挑战、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有序开展和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际效果的现实需要。当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的有机融合、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精准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运行环节的有效衔接等。要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向纵深发展,应从凝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共识、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协同机制、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落实、构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科学评价体系等向度发力。

关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 ; 法治化 ; 价值共识 ; 协同机制 ; 责任落实 ; 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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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博.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缘由、现实问题与推进理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J], 2024, 10(3): 78-87 doi:

Ruan Bo. The Generation Reasons, Practical Problems and Promotion Approaches of Legalization of Patriotism Education—An Academic Supplement to the Patriotism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udies on Core Socialist Values[J], 2024, 10(3): 78-87 doi: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1]爱国主义教育作为一项兹事体大的战略性工程,也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202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也意味着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迈入崭新阶段。那么,《爱国主义教育法》出台的缘由根据是什么?在实施过程中应着力破解哪些现实问题?如何在实践中有序运转?要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离不开从学理上阐明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缘由、现实问题与推进理路。

一、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缘由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指涉的是运用法治逻辑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主体、运行等进行引导规约,以推动和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目标实现的过程。作为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建设彼此耦合的实践过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以法治方式来规范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是使爱国主义教育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转的过程,也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从制定到施行再到价值实现的过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既有理论缘由,又有现实缘由。

1.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理论缘由

其一,从价值论层面来看,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具有价值同向性,这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根基。作为以传导爱国价值理念为核心诉求的实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衍生的。国家是爱国主义教育的形成基础和依存土壤,而爱国主义教育则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实现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实际上,爱国主义教育是国家利益之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任何国家都需要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来培育其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作为法律的体系化运转,法治也是以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向的。不论是从创建基础抑或运行条件来看,法治均与国家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连接。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2];“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3]。作为法律体系的“活灵活现”,法治极大地彰显了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实现。即是说,法治因国家意志而创生,法治的运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基本依托,法治必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价值目标。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是法治与国家之价值关系的核心。由此可见,从本质规定来看,抑或在处理与国家的价值关系上,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具有价值同向性,这能够保证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相关联时不发生价值抵牾和价值冲突,从而在价值逻辑上确证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命题的可能性。

其二,从实践论层面来看,法治所内蕴的功能特质能够有效嵌入爱国主义教育实践,这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实践理据。“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4]作为一套特殊的行动秩序,法治具有与人治、德治、自治等不同的功能特质。法治所独具的功能特质,使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在实践运行层面切实可行。具体来看,法治所内蕴的功能特质主要有三个,即制度性确认、权威性导向和刚性约束。法治所内蕴的制度性确认特质,指的是法治能够通过制度化方式来确定、认可、彰显特定的观念、规范和行为,并使之具有上升到国家意志层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治所内蕴的制度性确认特质,能够有效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认同基础,并能够促进爱国主义教育行动的现实可感化。法治所内蕴的权威性导向特质,指的是法治能够通过预设“权威行动范本”来提供某种导向,让公民去做某事抑或不做某事。法治所内蕴的权威性导向特质,能够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长效化的引导、定向和调适机制。法治所内蕴的刚性约束特质,指的是法治能够通过以国家权力及相关配套性惩戒措施为后盾,震慑并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取向。法治所内蕴的刚性约束特质,能够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要求转化为相关主体的行动规约和刚性责任。

2.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缘由

一是凸显爱国主义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作为一项目的性鲜明、计划性突出、系统性颇强的教育实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是激发公民爱国意识和孕育公民爱国情感的最基本路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主渠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5]新时代新征程,要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要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要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就必须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对于爱国主义教育这项兹事体大的国家重大战略工程,其突出地位需要以法治化的方式来进一步确认和凸显。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赋予爱国主义教育在更高势位上的正当性,让爱国主义教育嵌入法治建设框架,有助于使爱国主义教育获得国家意志位阶上的权威认可性,从而凸显爱国主义教育的极端重要性,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合力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共鸣。

二是应对爱国主义教育突出挑战的需要。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开创和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大大提升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底气和信心。与此同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背景下,爱国主义教育面临着国外意识形态渗透、国内错误思潮挑衅以及改革进入深水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冲突等一系列挑战”[6] 。在现实中,爱国主义教育常常遭遇被“忽略”“质疑”“戏谑”“抽离”“扭曲”等困境。要应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面临的突出挑战和现实困境,就要以法治方式来推动、保障和护航爱国主义教育。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依靠法治所内蕴的刚性制度化体系的有效运作,对与爱国主义教育同向同行的行动模式予以正面性倡导,对与爱国主义教育相悖抵牾的行动模式予以负面性规制,能够筑牢爱国主义教育正当性基座、锚定爱国主义教育本真意涵、型塑爱国主义教育行动秩序和优化爱国主义教育外部环境,从而有效应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各种现实挑战。

三是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有序开展的需要。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并不是随意的、肆意的或任意的。爱国主义教育之“朝什么方向教”“教什么”“谁来教”“怎么教”“如何保障教”等,必须有严格的遵循。否则,极易发生爱国主义教育的“偏向”和“变味”问题。例如,一段时间内,由于对爱国主义教育基本内容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定,导致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时,将盲目排外主义、狭隘民族主义、极端民粹主义、文化自大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念混同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严重消解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正向引导力。由此可见,要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有序,就要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7]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法治化框架,能够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指向、基本内容、职责任务、实施举措、支持保障等议题在法律规范层面的明朗化、明晰化、明确化,同时以刚性约束力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从而使爱国主义教育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

四是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际效果的需要。爱国主义教育良好效果的取得,既有赖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适配、方法优化和载体创新,也离不开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则供给、制度支撑和刚性保障。“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8]120-121法治作为高阶形态的规则之治,能够通过其内蕴的明确制度确认机制、权威价值导向机制、刚性行为约束机制等,发挥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固化和提升某项行动的实际效果。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通过撬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体系的动态运转,能够确保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让爱国主义教育稳固、规范、持久、深入地开展,从而助力爱国主义教育提质增效。与此同时,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相伴的,还有爱国主义教育目标导向的清晰化、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架构的规范化、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任务的明确化、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格局的制度化、爱国主义教育支持保障的体系化等,这些都是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际效果的题中之义。

二、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问题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生效实施,在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但《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生效与实施并不等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有效运行,也不等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当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还面临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1.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

虽然《爱国主义教育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爱国主义教育其实早已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此外,在我国现行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中,也有直接倡导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条款。

尽管如此,长期以来直接命名为“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社会上许多人对于“爱国主义”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存在思想观念上的刻板印象。这种刻板印象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爱国主义仅仅视为与法律无涉的道德范畴,二是将爱国主义教育只理解为与法治绝缘的单纯教育实践活动。基于此,社会上一些人甚至得出“法律无法也不应该保障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一个伪命题”等结论。因此,当《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在面对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建设这样一个不算新鲜事物的“新鲜事物”时,许多人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他们对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存有迟疑、怀疑甚至质疑。即是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尚须普遍确立。

在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问题上,全社会特别是相关主体只有普遍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才能形成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共同追求,才能集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强大合力。从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构成来看,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主体、施教主体、受教主体、协作主体。其中,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主体以及施教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中扮演关键角色。如果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者、管理者和施教者,都没有普遍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那么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便难以推进。可见,如何改变“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绝缘”等社会上流行的固化认识,使爱国主义教育相关主体普遍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一大问题。

2.关于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的有机融合

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与法治建设实践的彼此嫁接、相互勾连和深度耦合,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蕴含着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这两重逻辑本质上是爱国主义教育规律与法治建设规律的映射,二者在价值指向上虽具有同向性,但在实践运行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如何使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在有机融合中实现和谐共生,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需要着力破解的课题。

一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柔性方式与法治的刚性手段如何有机融合。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和缓性、启发性、非强制性等典型特征。在爱国主义教育实施过程中,比较强调运用启发沟通、民主讨论、因材施教、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等柔性化方式塑造教育对象的心灵世界,使之实现爱国主义意识的自我觉醒,从而确立爱国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和践行爱国主义精神。“法律实质上并不仅仅是欲然和应然,而且是民众生活中一种实际有效的力量。”[9]法治要发挥出实际作用,往往通过其附带权威性光环的刚性手段,为社会成员划定行动尺度。倘若有社会成员逾越了法治所规定的行动尺度,其“任性行动”就会遭到法治所特有的回应性的刚性惩戒。

二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高线目标与法治的底线要求如何有机融合。“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10]3可见,就目标指向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是“上不封顶”的。另外,在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指向中,不仅包括对相关主体在爱国主义行动上的要求,而且包括对相关主体在爱国主义的认知提升、情感认同、意志坚定、信仰信念等方面的要求。换言之,爱国主义教育所指向的目标是高阶性的,是包含着“知情意信行”等多重元素在内的有机统一体。法治建设实践的关注点主要聚焦在社会成员的行为上。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逻辑,就是对人们的行为划定底线、红线抑或合格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对社会成员的行动目标期待重点在于兜底性。即是说,只要社会成员的行为不突破法治所划定的最低界限,那么其就可以自由行动。

三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正向引导与法治的负面规制如何有机融合。从作用机理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比较突出对教育对象的正向引导,强调通过认知启迪、心灵激荡、情感激发、行为指引等方式对教育对象发挥正面影响,强化其爱国价值理念。与之不同的是,“法律从一开始就与对实施强制的授权联系在一起”[11]。法治是重要的他律机制,往往通过其带有强制性的外部约束方式使某种行为得到保障实现。法治的作用机理,常常是通过运用其自身所依赖的国家强制力及其配套性惩戒手段,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相关行为的有效负面规制,以传达出“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做了后果如何”等强烈信号,从而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某种行为方式。

3.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精准落实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作为一项实践性的系统工程,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人来完成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各项任务要求只有精准地落实到相应主体身上,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精准落实,乃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之“阿基米德点”。就目前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精准落实尚存在一些难题需破解。

一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的明确化问题。明责确责,是承担责任、落实责任的前提。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的建立,有助于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所指的具体行动内容和实践衡量标准的确定化、明朗化、公开化,这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精准落实的前提要件。《爱国主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各类群团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10]6-13,但这些主体具体应当承担何种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尚缺乏清晰明确的责任清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的不够明确,易导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在落实过程中出现泛化或窄化的偏差。

二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边界的清晰化问题。责任边界是主体所应承担责任的界限和范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相关主体有了明确责任分工和清晰责任边界,其主体责任的落实才会顺理成章。《爱国主义教育法》虽然从宏观角度规定了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各类群团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职责要求[10]6-13,但这些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还有待厘清和划明。换言之,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相关主体责任分工的交叉化问题以及责任边界的模糊化问题还要有效解决。若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就容易滋生责任冷漠、责任逃避、责任推脱、责任混乱等问题,使得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被虚化。

三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的有效化问题。责任追究即问责,指的是基于客观理性评估使相关主体对于其失责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的实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精准落实,离不开有力的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对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相关主体的失责行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是倒逼其履行爱国主义教育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0]15这实际上点明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追究问题。尽管如此,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的有效化问题还有待解决,诸如“谁来追究责任”“对谁追究责任”“追究何种责任”“如何追究责任”“怎样使责任追究落地”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破解。

4.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运行环节的有效衔接

法治化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包含诸多运行环节。“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具体通过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基本环节来实现。”[12]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良好效果的取得,离不开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当前,在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运行环节的有效衔接上,有两个问题需要着力解决。

一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有效衔接。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龙头,也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前提条件。作为我国首部以“爱国主义教育”命名的法律,《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诞生,解决了我国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专项立法问题。再加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其他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条款,比较成熟完善的中国特色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据相关统计,“除宪法外,还有法律22件,行政法规12件,部门规章23件,地方性法规385件,地方规章118件等法律法规保障爱国主义”[13] 。那么,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内部,作为专门规定爱国主义教育的《爱国主义教育法》与其他关涉“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如何实现有效衔接、彼此协调和互补联动?换言之,如何以系统思维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整合完善?这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与爱国主义教育法律实施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8]20-21由于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现实的丰富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的总体性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张力,使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与爱国主义教育法律实施体系之间存在着某种鸿沟。要弥合这种鸿沟,就要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有效贯通,让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与爱国主义教育实施体系无缝衔接。因此,当前以下问题就需要着力破解:从立法环节来看,关键是解决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如何实现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提高其可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从执法环节来看,关键是如何在厘清执法权限的同时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执法责任制;从司法环节来看,关键是如何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适用的公正合理化;从守法环节来看,关键是如何有效传导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氛围。

三、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推进理路

要破解当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中的现实问题,就要探寻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有效推进理路。具体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有效推进,需要从价值共识凝聚、协同机制完善、主体责任落实、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发力。

1.凝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共识

任何一项社会行动要取得预期成效,都有赖于相关行动者形成价值共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高质量运行,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撑,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支持。只有凝聚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共识,才能营造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良好氛围,才能使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真正深入人心、落地生根。因此,凝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共识就显得特别重要。凝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共识,要着力解决以下两项重要议题。

一是让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意蕴得到全社会的普遍体认。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题中之义,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有序性推进、规范性运作、稳固性保障和持续性护航,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具有多重价值意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乃是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提质增效的必要路径,是涵育公民爱国主义情怀、培养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有效方式,是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之磅礴力量的有益手段。只有让全社会深刻意识到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多重价值意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作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应然要求和基本趋向才会被广泛认同,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才会成为基本社会共识。

二是让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思维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奉行。对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错误认知和质疑态度,会妨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价值共识的形成。当前一些社会成员针对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问题所衍生的“法律无法也不应该保障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一个伪命题”等观点,实际上折射的是其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思维的羸弱。因此,要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法》为核心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宣传普及力度,注重爱国主义教育相关案件的“以案说法”,“要讲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的真实故事”[14],推动全社会爱国主义教育价值理念的再生产,让全社会牢固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思维,凝聚全民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共识,从而在爱国主义教育问题上形成浓厚的尊法崇法、学法明法、守法用法之氛围。

2.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协同机制

作为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建设有机融合的过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蕴含多重价值指向、规范体系和实践逻辑的复合性实践。因此,要有效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就要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协同机制,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中各元素的多元协同。

一是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中价值逻辑的多元协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要对爱国主义教育的自治逻辑、德治逻辑和法治逻辑之多元杂糅情景有清醒认知,既要遵循爱国主义教育规律,也要遵循法治建设规律。为此,要充分考量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中所牵涉的规约与化育、法理与情理、法益与德性、实然与应然、外塑与内省等多重价值张力,注重运用价值分类、价值排序和价值调适的策略,在遵守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中寻觅动态平衡点。

二是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中规范体系的多元协同。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涉及多重规范体系,要注重“发挥多元规范的法治协同”[15],使之不能有相互抵牾之处。首先,要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与其他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的协同。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关于爱国主义教育规定的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16],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为统领,以《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条款为核心参照,对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爱国主义教育规范条款进行优化调整,使爱国主义教育的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让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协同效应得到最大发挥。此外,还要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爱国主义教育政策(如《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协同,并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要求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具体制度(如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中,进而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规范和其他类型规范的良好协同效应。

三是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中相关主体的多元协同。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乃是系统性工程,牵涉广泛主体。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运行过程来看,包括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守法主体;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具体调整对象来看,包括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各类群团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为此,需要建立纵横贯通、权责统一的主体协同机制,“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10]4,使这些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同向发力、协同配合,让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得到有效推进。

3.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落实

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就要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制,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落实。为此,要做好以下三项举措。

一是制定立体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体系。要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精准落实,就应消除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针对性不足、取向性不明、适用性不强等问题,制定立体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体系。立体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从类型来看,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集体性主体责任清单和个体性主体责任清单;从性质来看,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从内容来看,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履行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以及目标清单。制定立体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清单体系,能够划定和厘清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边界,构建清晰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责任分工合作格局。

二是将考核督查有机嵌入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管理全过程。要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除了制定立体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责任清单体系之外,还应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考核督查机制,将考核督查有机嵌入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管理全过程。这就需要按照常态性、精准性、严密性、扎实性的要求,明确对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进行考核督查的主体要素、对象要素、内容要素、程序要素等,将主体责任的考核督查有机嵌入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目标管理和任务管理,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考核督查的规范化、有序化、长效化。

三是构建有力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机制。若缺乏有力的追责问责机制,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就会沦为空架子。构建有力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机制,能够倒逼和驱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有效运转。要构建有力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就要科学厘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和程序。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的对象来看,应包括集体性对象和个体性对象;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的范围来看,应根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清单体系来确定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追究的程序来看,应涵盖失责研判、归责分析、权利救济、复核决定等环节。

4.构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科学评价体系

有什么样的评价体系,就有什么样的行动导向。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评价体系的建立,能够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推进提供指挥棒、助推器和校正仪。构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科学评价体系,有助于对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过程进行动态把握、及时调整和精准优化,从而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运行效果。构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科学评价体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一是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组织模式。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组织模式,所要解决的是“如何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评价”。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组织模式,主要就是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流程这三大要素。从爱国主义教育的评价主体来看,可分为内部评价主体(如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与外部评价主体(如公众、专家、第三方机构等)。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对象来看,应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流程来看,既要注重精准化、数据化、信息化、共享化,也要保证导向性、贯通性、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二是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内容构成。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内容构成,所要解决的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究竟要评价什么”。法治化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有机统一的动态性过程。因此,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内容,至少应涵盖爱国主义教育的科学立法维度、严格执法维度、公正司法维度和全民守法维度。换言之,这四个维度就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评价的一级指标。从爱国主义教育的科学立法维度来看,可以从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重视程度、立法文本、立法程序、立法宣传等确立评价标准。从爱国主义教育的严格执法维度来看,可以从爱国主义教育的执法主体与权限、执法程序与标准、执法服务与保障、执法监督与问责等确立评价标准。从爱国主义教育的公正司法维度来看,可以从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工作机制、司法监督与问责等确立评价标准。从爱国主义教育的全民守法维度来看,可以从公民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认知、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意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思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信仰等确立评价标准。

三是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结果运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结果运用,所要解决的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评价的实践指向是什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评价活动,旨在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实施,建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运行的信息反馈机制,检验判断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否取得预期效果,同时把握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而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之诸要素各环节的调整优化。实际上,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结果运用,正是构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评价体系的实践要旨。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结果运用,就要基于所生成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相关评价信息,对标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实践要求,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评价结果与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优化、执法改进、司法完善以及守法自觉等关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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