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5, 11(6): 18-27 doi:

前沿问题

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论析

吴俊, 薛天涵

Analysis of the Norm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Patriotic Education in Family

Wu Jun, Xue Tianhan

基金资助: 2025年度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常态化制度化建设研究”.  25LLZXA009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吴俊,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薛天涵,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

Abstract

爱国主义教育既是“国事”, 也是“家事”。推进家庭领域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可以有效规范并监督亲责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履行, 落实国家支持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宪法义务, 保障家庭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实现。新时代以来, 我国注重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家庭教育相融合, 持续发挥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规范的促进引导作用, 不断加强公共政策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价值导向功能, 日渐推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新征程上, 为了更好地推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应建立执行落实机制、学校指导机制和社会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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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

吴俊, 薛天涵. 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论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J], 2025, 11(6): 18-27 doi:

Wu Jun, Xue Tianhan. Analysis of the Norm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Patriotic Education in Family. Studies on Core Socialist Values[J], 2025, 11(6): 18-27 doi: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17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 为家庭领域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供了遵循。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 将爱国主义教育有机融入家庭教育与日常生活, 将刚性制度与柔性伦理相结合, 有助于健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机制与爱国主义教育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一、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天下之本在家”, 家庭教育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推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1. 有利于保障家庭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实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是国家的初级组织, “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家庭制度受所有制支配同时影响社会制度。家庭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个体需要家庭为其提供教育场所和教育资源,为其品德和能力的成长发展奠定基础。家庭教育对个体社会化具有重要影响, 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家庭生活中亲情伦理和道德教育的弱化, 会造成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伦理与公共道德的缺失, 从而引发社会道德危机。因此, 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 更是“国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 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 是如何做人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是品德教育中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家庭与国家同构, 在家庭这种关系性的存在中, 父母抚育子女、子女孝顺父母——因血缘关系所形成的亲人之爱——对家庭的责任感能够自然地转化为对国家的责任感, 而家庭关系的亲密性、家庭教育的情感性更有助于推动爱国主义教育的入脑入心。因此, 家庭不仅是个体生存、成长、社会化及后续发展的第一站, 也是爱国情怀培育的第一所学校。对于培育未成年人的爱国价值理念, 家庭教育起着最基础的支撑作用。

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的直接责任, 也是家庭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正如恩格斯指出: “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 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 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 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恩格斯揭示了亲属称谓的社会本质, 即亲属称谓不仅体现了自然的血缘联结, 还承载着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 而称谓背后的义务恰恰是把个人、家庭与社会紧密联系起来的纽带, 亲属义务不是私人领域的小事、家务事, 而是构成并支撑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的实质。因此, 未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而是需要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的独立个体。父母抚养教育子女, 在某种程度上是为国家尽责尽力, 国家有义务进行实质性的扶持和帮助。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角度看,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 其社会化的需求日渐凸显, 家庭无法单方面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 其他教育主体, 特别是国家和社会担负着完成未成年人社会化的主体责任。制度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 能够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划定家庭在爱国主义教育中何以必为以及何以可为, 能够统筹家庭、国家、社会等教育主体的责任, 保障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开展。

2. 有利于规范和监督爱国主义教育中亲责的履行

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长应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近年来,随着人口变化与社会转型, 我国城乡家庭规模不断缩小, 家庭结构呈现出“核心化”特征, 且家庭成员流动频繁, 单亲家庭等新型家庭数量增长, 父母教育缺位现象日益突出, 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正处在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其爱国观念往往还没有成形, 容易受到外界尤其是错误思潮的不良影响, 如果父母因自身观念认识不足、能力欠缺而实施错误的教育, 那么必将严重影响其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实质上是对家庭教育自主权的滥用,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背景下, 随着给付行政、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发展, 国家积极介入家庭领域,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建设将自然血缘赋予的亲权和责任予以明确和规范, 通过制度的稳定性、约束力和可预期性来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 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提供兜底保障, 确保家庭能够更好地履行爱国主义教育义务, 引导亲责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更加规范有效地履行。

3. 有利于落实国家支持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宪法义务

由血缘关系产生的自然亲责是父母家庭教育义务的伦理基础, 而宪法则对这一亲责实现了法律实证化。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第49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一条款是我国家庭父母与子女间法律关系的根本体现。此外, 《宪法》第24条还规定了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这两条条款构成了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规范基础。

第一, 家庭受国家保护, 国家对于家庭负有宪制责任, 国家有义务支持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权的基础上, 国家不仅通过立法塑造家庭生活的基本秩序, 为家庭教育提供兜底保障, 还通过公权力机关的积极行动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有利的社会条件和有效引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 是确立国家和家庭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遵循, 为具体部门法划分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家与家庭各自的权限以及监督和保障家庭教育义务的履行提供了根本准则。

第二, 儿童受国家保护, 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是对“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父母义务的具体落实, 为此应通过公权力进行监督。从《宪法》第49条可以看出, 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是社会权的重要内容, 其权利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在《宪法》中, 社会权不仅包含基本的生存权利, 更意味着公民能够参与共同体生活, 如《宪法》第46条规定,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青少年是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群体。爱国是公民品德的首要要求, 是家庭教育的必要内容, 也是培养青少年儿童的重要目标。因此, 国家具有积极的监督和给付义务, 保障未成年人能够接受合法、正确、充分的家庭爱国主义教育, 推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落实国家支持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宪法义务的重要举措。

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能够促进《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对家庭和儿童的“两个保护”落到实处, 保障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宪法义务得以履行。

二、新时代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基本经验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推进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同治理。新时代以来, 党中央引领爱国主义教育的根本方向, 将家庭作为法定主体, 推进社会规范、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协同治理, 以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 积累了宝贵经验。

1. 发挥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规范的促进引导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呼吁“广大家庭都要把爱家和爱国统一起来, 把实现家庭梦融入民族梦之中”。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主要包括习惯、乡规民约、社区文明公约、团体章程, 旨在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在爱国主义教育方面, 注重通过社会规范的道德教化作用, 引导广大家庭爱党爱国、向上向善。

第一, 将爱国作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爱国主义教育在我国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 并将其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相结合, 持续组织“文明家庭”评选, 把热爱祖国作为开展文明家庭活动和文明市(村) 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在全国妇联每年组织的“五好家庭”评选标准中, 第一条为“爱国守法”, 要求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全国妇联每年发布“全国五好家庭”优秀事迹, 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提供道德范本和学习典型。各地区还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特色开展文明家庭评选活动, 如广东省设置“港澳同胞家庭”专项评选通道, 以此鼓励为“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作出突出贡献的家庭, 在实践中将家庭爱国主义教育与家庭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此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 有效发挥了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评价、调节、引导人们言行举止的作用。

第二, 将爱国爱家的要求融入自治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在社会治理中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 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家庭教知识、育品德, 将家庭教育、家风建设广泛写入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自治规范。例如, 在社区文明公约中鼓励居民在家门前适当位置悬挂国旗, 将本地乡贤家风故事编入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 并通过“村规民约大讲堂”“家风故事会”等进行宣传教育, 挖掘本土文化资源, 将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转化为简明扼要的自治规范。以“规”促教, 以“约”养德, 在社会治理中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以此加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 用好家风培养熏陶未成年人, 践行爱国爱家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发挥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规范的促进引导作用, 通过具象化、可操作的社会规范和有效举措, 将家庭爱国主义教育从理念转化为实践, 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提供规范指引和实践指南, 以家庭为突破口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

2. 加强公共政策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价值导向功能

公共政策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 能够与道德建设形成良性互动。新时代以来, 党中央把握爱国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出台相关教育、社会政策和改革举措, 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外部资源与公共服务支持, 促进引导家庭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场景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 逐步构建起爱国主义教育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第一, 明确家长开展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2015年, 《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要求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家长要“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2019年,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倡导现代家庭文明观念, 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同年,《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更加深化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方式、内容、载体等, 并提出“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 必须突出教育的群众性”, 为后续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2021年,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要求家长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培养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强调要加强制度保障并彰显公共政策价值导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的改革任务, 这标志着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通过政策文件要求的不断细化, 家庭的爱国主义教育责任日益明晰,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使制度优势逐渐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带动全社会的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 持续推动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学校、家庭、社会的协同育人责任, 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促进三者各展优势、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并提出推动社会资源开放共享, 推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宣传教育等活动常态化, 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线上预约、开放日等方式, 为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便利。《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 —2025年) 》(以下简称《规划》) 提出了家庭教育的政策目标, 要求完善家庭教育政策措施, 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健康教育服务、儿童友好城市(社区) 建设等。在这一过程中, 综合教育、妇联、文旅等多部门, 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 持续推动落实各项公共政策, 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深入开展提供服务与资源支持, 形成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建设的外部保障机制和协同育人机制。

3. 推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新时代以来, 我国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 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 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随着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及家庭教育的日益重视, 我国有关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规范在数量上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多”的历程, 在结构分布上日趋集中化、专门化, 有关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逐渐占有“一席之地”, 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

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前期, 法律制度鲜少涉及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内容。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首次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 表明我国开始用公法来规范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 针对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法规逐渐丰富。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 对青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这表明国家通过法律明确支持和引导家庭中长辈对晚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主体, 其第6条规定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这一时期, 虽然有关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家庭义务在法律体系中还比较分散, 但国家已有意识地将家庭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主体。

新时代以来, 党和国家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规定不断健全, 建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家庭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定主体, 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家庭爱国主义教育, 赋予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 形成以《宪法》为核心, 覆盖《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各级地方性法规等多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形成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法治网络, 充分保障家庭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关键作用。

具体而言, 爱国主义教育经由《宪法》第24条入法, 作为根本法依据, 在各部门法和具体法规中延伸、辐射, 成为家庭教育的法定内容。2021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教育的促进型立法, 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对家庭教育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方式等作出了界定。该法第16条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 其中第一项就是“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 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培养家国情怀”。这表明爱国主义教育已经成为家庭教育的法定组成部分, 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所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逐渐清晰, 并形成稳定具体的义务内容和履行方式, 确保了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开展。而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规范的立法层级也获得提升, 法律效力日益增强。2023年颁布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律。该法第17条首次对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了专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 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 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这一规定提升了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层级, 明确了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内容和履行方式。至此, 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所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晰。父母等监护人不仅须履行在家庭内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 还须履行与学校、社会协同配合的义务。

爱国主义教育持续入法入规的过程使其具有了规范性和体系性, “国”与“家”在法律文本上也有了新的交汇点, 这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家国天下”思想在法律上的继承发展, 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提供了针对性指导, 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要求。

三、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时代要求

家庭是凝聚家国情怀和传承爱国主义精神的载体, 现有相关制度体系为爱国主义教育中家庭义务的履行提供了规范指南和基本保障。推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爱国主义教育的完整链条。推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应在遵循家庭教育规律与特点的前提下, 推动建立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执行落实机制, 进一步明晰爱国主义教育中各主体的责任, 建立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学校指导机制, 并加强制度供给, 健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服务机制, 进而不断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1. 促进与强制相结合, 建立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执行落实机制

当前, 我国已建立涵盖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规范等多层级规范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 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供了有效保障。然而, 有关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规范在数量上仍然较少, 且多数规范属于原则性规定, 缺乏确定性法律后果, 存在制度执行和落实难的问题。因此,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仍面临不少挑战。为更好发挥家庭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应建立执行落实机制, 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全方位贯穿和深层次融入家庭教育, 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开展。在手段上, 应将促进措施和强制措施相结合, 对家庭爱国主义教育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 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基础上, 加大对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和引导力度。当前有关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属于促进型立法, 如《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各地方性法规。这类立法旨在以目标导向促进家庭的广泛参与, 但也面临制度规定空泛、执行乏力的难题。在后续立法过程中,应依托鼓励性或倡导性条款为教育者提供具体的精神或物质激励措施, 对于实施爱国主义教育卓有成效的先进家庭, 应以其为榜样并加以宣传和嘉奖, 树立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学习典范, 进一步激发家庭教育者的积极性。

第二, 父母是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主体, 应当清晰设定其爱国主义教育义务,并附加违反的法律后果, 形成对底线行为的强制规定。未成年人处在爱国价值理念形成的关键期, 父母必须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导和监督义务。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爱国主义教育责任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单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的规定, 对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实践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秉持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 对监护人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通过促进型条款的激励机制和义务性条款的惩戒机制, 为家庭教育者设定清晰明确的法律后果, 形成对高层次行为的促进和对底线行为的约束, 为执法、司法等法律适用过程提供参考; 对校园内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内容和方式、家长应当如何配合与支持进行区分规定, 为家庭教育者提供明确的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规范, 发挥制度的教育功能。

2. 明确责任, 形成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学校指导机制

学校是科学系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 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是家庭须承担的法定责任。家校爱国主义教育衔接协同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学校章程、社会规则等多层级规范, 但在当前制度体系中还没有针对爱国主义教育家校协同育人的专门规定, 存在着亟待填补的空白。此外, 为避免不同规范的冗余和抵牾现象, 应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家庭和学校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责任, 使不同规范相互衔接配合, 进而加强家校沟通, 形成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学校指导机制。

第一, 明确家庭与学校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责任分配。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层次性,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对爱国主义教育提出了不同要求。同一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会多次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因此每一阶段的爱国主义教育也应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场域由家庭转变为学校, 从以情感血缘为基础的家庭教育转变为系统专业的学校教育。在这一过程中, 应在制度层面厘清家庭与学校等主体之间的责任, 将国家亲权和父母亲权在规范层面进行妥善划分, 厘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分阶段多层次保障。例如, 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年级层次, 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学校章程、学生守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协同规定, 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和方式以及家长应当如何配合与支持作出类型化规定, 防止因权责不清而影响爱国主义教育实效。

第二, 各级学校应当常态化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学校是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专业主体, 应当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提供积极指导, 推动家庭更科学、更高效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规划》提出要“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学校, 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师资、有活动、有评估”。为落实《规划》要求, 学校应当发挥其教育优势, 通过定期的家庭教育指导, 及时对家庭中的爱国主义教育进行辅导和帮助, 并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常态化监督; 还应当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指导形式, 增强家校间的双向互动, 如邀请家长参与学校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专业的师资指导与培训, 并鼓励学生向家长反馈在校学习到的爱国典型和爱国知识等。

3. 加强制度供给, 健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服务机制

相比于学校, 社会大课堂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资源和载体, 家庭有义务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社会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社会也应统筹调动多种资源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服务保障, 为家庭教育赋能。当前,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广泛设立为家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搭建了平台。然而, 当前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服务多流于形式, 无法保证家庭的参与度, 且对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服务的针对性不强。为更好服务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开展, 应在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具体性和针对性, 因地制宜, 推进统筹规划和资源整合, 健全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服务机制。

第一, 城乡社区应当充分提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服务。社区是最接近家庭的社会单元, 这一共同体能够依托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源为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有效的外部保障。《规划》要求“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明实践所站、妇女儿童之家等普遍建立家长学校, 每年至少组织4次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为落实这一要求,在制度设计上, 应当以基层政府为主导, 有效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 通过制定具体的社区自治条例、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规范性文件和行为准则, 形成常态化组织机制, 定期组织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服务活动, 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在指导服务能力上, 应推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指导服务队伍的常态化、专业化建设, 如发展壮大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志愿者和专家团队伍, 出台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指导师职业技能标准。

第二, 鼓励各地区依据本区域的特色和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制度规划, 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以确保爱国主义教育在家庭中的有效开展。当前, 我国已基本形成家庭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的外部保障机制, 为家庭多场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创造了条件。为促进家庭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深入开展,各地区应进一步挖掘本地爱国主义教育资源, 推动地区历史文化资源与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融合, 设立专门性、针对性的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指导服务机构, 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引导家庭积极参与仪式、庆典、纪念等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同时, 还应加强对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服务, 如定期开展各类知识宣讲和公益性课外实践活动, 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本地家风家教常态化评比机制, 设置包括知识学习、善行善举、活动参与等多元指标的家庭爱国主义教育成效评估机制, 动态掌握家庭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情况并及时进行相应引导。

① 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1: 3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159.

③ 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1: 18.

④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40.

⑤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 北京: 外文出版社, 2017: 354.

⑥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9: 10-11.

⑦ 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 (2015-10-16)[2025-07-21].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7053/201510/t20151020_214366.html.

⑧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论述摘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2: 115.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1: 6.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3: 8.

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1: 15.

⑫ 刘建军, 曲嘉媛. 用科学思维把握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2024(2): 11-18.

⑬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N]. 光明日报, 2022-04-13(3).

⑭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N]. 光明日报, 2022-04-1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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